2013年盘锦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体检公告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922 次 日期:2013-07-10 1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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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4号)规定,现将2013年盘锦市各级机关(含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公告如下:

一、体检医院、地址及时间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体检医院:盘锦市中心医院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

乘车路线:可乘坐1路或5路公交车到盘锦市中心医院北门站下车即是。

体检时间:2013年7月13日。

请各位体检人员于2013年7月13日早7:00前到盘锦市中心医院健康体检中心门前集合(盘锦市中心医院北门),统一参加体检。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

1、参加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2013年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丢失者请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准考证打印”版块重新打印)、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体检人员向盘锦市中心医院缴纳体检费用400元(人民币)。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不要饮酒并清淡饮食,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日早晨须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否则,由此引起的体检结果不准确,由考生本人负责。

3、体检人选务必按时参加,切忌迟到,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人员要服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隐瞒病史,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家长等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其他事项

1、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前资格审查过程中未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请于2013年7月9日至12日报送相关部门,党群系统将本人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交到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心街16号);政府系统将本人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交到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6号),无故不能按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责任自负。

3、报考公安系统考生,经省公安厅组织体检已经检查的项目,本次不再对该项目检查,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公安厅。

4、体检结束后,由招录主管部门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请体检人员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工具不畅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联系电话: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0427—2833773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0427—2831701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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