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13年征兵政策宣传
来源:淮安清河网 阅读:2851 次 日期:2013-06-18 17: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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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时间

6月下旬全省部署征兵任务,8月1日起统一组织应征青年体检、政审,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

二、征集对象

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男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男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省会南京原则上不再征集初中生。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13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3年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附件2:

高学历青年入伍优惠政策摘录

1.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2)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前款规定的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提高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省公务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警察院校招录中,要有计划地招录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分别要用不少于10%和30%的岗位招聘当年退役的本省籍大学生士兵;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本省籍大学生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要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本省籍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有计划地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政策。

入学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2年。从我省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年9000元标准由政府承担,并由征集地政府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经济补助。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取得专科毕业文凭后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退役后不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江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2011年12月4日)

3.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2009年4月20日)

4.从2011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2011年10月19日)

5.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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