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外埠招生章程
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网 阅读:999 次 日期:2013-06-15 1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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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451

3、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学院地址:校本部: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邮政编码:100160)

杨闸校区: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邮政编码:100024)

大兴校区: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永华路2号(邮政编码:102600)

6、基本情况: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领导和指导。学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培养基地,是首批北京市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稳定在99%以上。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

老年服务与管理、司法信息安全、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组建与网络攻防)、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站开发与安全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移动互联软件开发)、电子政务(舆情及资讯分析)、安全保卫(高级随身护卫)、安全保卫(航空安保)、安全防范技术(安防项目管理)、安全防范技术(安防工程设计)、消防工程技术(消防项目管理)、消防工程技术(消防工程设计)、电脑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平面视觉传达设计)等。

第四条 招生对象

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已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

第六条 收费

学费普通类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2、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八条 录取优先原则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采取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志愿已完成计划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按专业侧重不同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北京市教委及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1、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2、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3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4、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银行审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为5000元)。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补助、救助项目,加大经费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共设9个项目,奖助金额从200至2000元不等,奖助范围覆盖全体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章程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3年外埠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83702762、65750431

咨询邮箱:zfzhaosheng@163.com

网址:www.bmcpl.cn

地址: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中华文化园内)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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