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汇川区)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遵义汇川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993 次 日期:2013-05-31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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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人才引进机制,满足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雇员制度。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雇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采取的一种用人办法。

第三条 雇员制度主要在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紧缺人才的部门和单位实施。成立区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雇员制度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区雇员管理中心,为雇员的管理和监督实体机构,主要负责雇员的招聘、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四条 雇员是指担负一定管理任务或专业技术任务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初、中、高级管理岗位雇员以及专业技术岗位雇员。

第五条 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三个级别:

“初级雇员”是指满足单位一般工作要求,承担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专门人才。

“中级雇员”是指满足单位较高工作要求,承担技术性或管理性工作,并在关键岗位担任业务骨干或起技术带头作用的专门人才。

“高级雇员”是指满足单位高层次的技术性或经营管理性工作需要,在关键岗位担任技术决策和项目决策的高端技术人才、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人才。以及由政府短期聘用,在经济、科技、金融、法律、信息和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资本经营、资产管理、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等领域为政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的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和学者。

第六条 雇员由低到高划分为30个等级,其中1至10级为初级岗、11至20级为中级岗、21级以上为高级岗。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雇员岗位设置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既要保证人员素质、满足各单位工作的需要,又要严格控制雇员岗位数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 实行雇员岗位申报制度。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员计划申请,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职别、专业和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等,报主管部门和区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用人单位需求,按照“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集中对用人单位雇员指标数量及类别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区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雇员岗位按一定的结构比例进行设置。初级岗雇员通常不低于该单位雇员总数的50%;中级岗雇员一般不超过40%;高级岗雇员一般不超过10%。个别雇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初、中、高级岗雇员比例依据工作岗位、个人条件等情况确定。

第四章 招聘

第十条 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纪录;

(三)愿意为开发区(汇川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和义务;

(四)符合拟聘岗位设定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雇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初级雇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初级职称),年龄35周岁以下。

中级雇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和聘用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技能,年龄40周岁以下,对紧缺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高级雇员须具备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职称),有本岗位要求的相关职业注册资格,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雇员的招聘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参照《遵义市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雇员后应当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在内的雇员名单分别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紧缺专业,特别是“高级雇员”采取组织考察、考核等方式进行聘用。如某些专业岗位因专业限制难以形成竞争,经雇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参加开发区(汇川区)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进入面试环节,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如符合当年雇员岗位招聘条件,经雇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直接作为雇员招聘的人选。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雇员、雇员档案和雇员管理中心各一份。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制定。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者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它内容。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聘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继续雇用的依据本办法续签聘用合同。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应及时解聘。临时性工作,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的需要签订1年期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愿意续聘的,如雇员级别无变更且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由雇员所服务单位在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区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并不得从事其它兼职工作。因工作或项目需要,通过柔性引进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或项目服务,并与政府签订短期聘用合同的政府高级雇员可采取兼职的方式。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聘用合同书》中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五)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雇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安全或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雇员违反本款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或者不按工作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八)因用人单位机构变动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因此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解除雇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患病住院期间或负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辞聘或解聘,受聘雇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应及时向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解聘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区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档案转递或人事代理手续。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雇员受聘期间的待遇由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金四部分构成。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按照雇员岗位职别设置拟定相应标准,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划拨给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应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雇员待遇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雇员待遇。高级管理类雇员可同时享受汇川区高级人才津贴。

对特殊、紧缺专业技术岗位雇员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

第二十七条 建立雇员薪酬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涨幅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雇员薪酬由用人单位以按月度计发和年度计发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其中,薪酬的80%按月计发,薪酬的20%,以年度考核结果和目标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九条 雇员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缺勤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雇员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雇员试用期间工资按拟聘岗位等级的85%计发。

第三十一条 雇员因公务需要出差,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列入各用人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工作满1年以上的雇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参照《汇川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雇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交纳,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七章 考核和职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雇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高级雇员由区雇员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其他雇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雇员的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新聘雇员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当年度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第三十七条 雇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单位雇员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可对雇员单独进行考核;雇员人员较少的单位,雇员考核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雇员考核结果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雇员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雇员奖惩、工资晋升、续聘、解聘等的依据。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雇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晋升一级工资;当年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其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20%薪酬全额计发,并发给年终一次性奖励金;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其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20%薪酬和年终一次性奖励金按50%计发。

第三十九条 雇员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雇员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按岗位需要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业务培训。聘用期间,雇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代理和托管,并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 符合开发区(汇川区)引进人才基本条件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雇员,经单位推荐、组织考察,可按人才引进的程序完善人才引进手续,纳入区内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区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内,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区内各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雇员进行招考。

第四十四条 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期满1年以上分别录(聘)用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直接按试用期转正人员享受待遇。

第四十五条 雇员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予以经济处罚并终止合同。

第四十六条 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交流

第四十七条 雇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9年后,如本人愿意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经雇员管理中心考核优秀的,可根据本人特长推荐交流到其它用人单位另行聘用,并保持其待遇的连续性。确因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申请,区雇员管理中心考核特别优秀的,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雇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岗位设置及规定限额招聘雇员;

(二)严格执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调级;

(四)严格保障雇员管理工作公正合法;

(五)不准徇私舞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汇川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雇员。

第五十条 雇员与雇用单位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雇员管理中心申请复核,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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