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网 阅读:834 次 日期:2013-05-02 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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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2、学校代码:10868

3、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4、邮政编码:266555

5、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6、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民办高等学校

7、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8、办学条件:校园规划占地1015亩,建筑总面积达48.57万平方米,总资产8.6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4亿元。学校建有两个图书馆,纸质图书156万册,多媒体教室座位9535个,语音室座位1282个,阅览室座位3200多个。建有大学物理、电子电工、工科基础、金属材料、经济管理、大众传媒、信息技术等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和数控加工、美术装潢、汽车维修等62个实验、实训室,60个校外实习基地。有1600座的学校礼堂和4个学术报告厅,有体育馆、游泳馆、博物馆、大学生活动中心、标准田径运动场、足球场、网球场、形体训练房等。

9、师资队伍:教职工1055人,专任教师892人,其中,中、高级职称者占教师总数74%以上,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者517名。此外,还有来自日、韩、美、英、德、法、俄、加拿大等国家的专职外籍教师17名。

10、院系设置:学校下设文理基础学院、大专文科基础学院、大专理科基础学院、机电学院、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软件与服务外包学院、商学院、艺术学院、东方语言学院、西方语言学院、综合学院、国际合作学院、医学系;开设32个普通本科专业、37个普通专科专业,现有统招全日制在校生16034人,外籍留学生48人.

11、办学特色:

【理念先进 育人为本】学校以“人人有才,人人成才”、“要学做事,先学做人”为育人理念,以“人品为先,文化熏陶,宽严相济”为办学特色,坚持质量立校,创立学分学绩制,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专业、课程、教师、学习年限,修满规定的学分、学绩后可提前毕业;严格规范学生日常养成,但对学生学术探究、社团活动等给予充分自由和发展空间,营造了开放的学术氛围和浓郁的文化氛围。是全国德育先进典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活动基地、山东省省民办高校德育研究基地;被山东省高校工委评为山东省文明校园、德育优秀高校;被大众网评为社会评价十佳高校、就业前景十佳高校;被山东省教育厅等评为企校合作先进单位;被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评为全国就业示范民办高校;被新华网评为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民办大学;被腾讯网评为中国十大品牌民办高校;被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协会评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

【区位优势 就业率高】学校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地处国家战略山东蓝色经济区的龙头,为区域贸易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高新技术产业中心和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世界500强及海尔、海信、澳柯玛、青啤等知名企业在此云集,人才需求旺盛。学校已向社会输送毕业生逾五万名,普遍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涌现出大批管理、技术骨干和创业明星。

【奖贷免助 学子无忧】在校大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信用助学贷款及学校奖学金、助学金、校企合作奖学金等。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总额已达5000万元,全部用于激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生。学校为优秀本科生提供全额奖学金,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为特困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2012年,学校各种奖贷救助总额1925.7万元,惠及学生4892名,占全校学生总数的30.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条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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