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2009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
来源:丽江市人事局 阅读:6348 次 日期:2009-06-19 1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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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丽江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丽市人[2003]41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面向我市各类高校毕业生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95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招聘工作应遵循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学用一致、“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单位及名额

丽江市属事业单位(51名):市人民防空通信站1名,市价格认证中心1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名;市畜牧兽医站2名;市土肥站1名;市林科所1名;市环境监测站2名;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中心2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馆)2名;市人民医院36名;市妇幼保健院1名。

古城区:92名。

玉龙县:95名。

永胜县:184名。

华坪县:99名。

宁蒗县:74名。

三、招聘对象

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内毕业的我市未就业、未孕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院校毕业生(个别岗位可放宽到中专)和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人员。

四、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和专业知识,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三)具有全面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能力,符合拟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的可放宽至35周岁(即:1974年7月1日以后出生)。

(六)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考生要求持有丽江市常住户口;报考县(区)事业单位的考生要求持有所在县(区)常住户口。

(七)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人员,报考服务所在县(区)招聘岗位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受毕业年限、生源、户籍限制。

(八)岗位名额和专业条件详见2009年丽江市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五、招聘步骤及程序

报考非教师类岗位(市人民医院招聘岗位除外)的本科及其以下应往届大专毕业的考生,直接通过公共科目考试,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体检、考核后聘用;报考教师类岗位的考生,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按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由高到低的顺序和不低于1:2的面试比例(个别紧缺急需的岗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不足1:2的比例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并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体检、考核和聘用。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生,经用人单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人事部门审批,经体检、考核合格,按程序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有关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09年6月30日至7月3日(4天)。

2、报名地点:市属事业单位在丽江市人才市场报名(香格里大道大港酒店旁);县(区)事业单位在各县(区)报名(详见各县(区)招聘岗位一览表面)。

3、报名有关注意事项

(1)考生在选择报考志愿时只能选择报考一个岗位。

(2)考生须持有毕业证书原件,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符合笔试加分条件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原件。

(3)不能到现场报名的考生可先由家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代为报名,并于2009年7月30日前到人事部门复核原件。未在此指定日期内审核原件者,取消其报名考试资格。

(4)每个岗位的报考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才能开考。对个别形不成开考比例的紧缺急需岗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开考。

(二)收费

参照云发改收费函[2006]229号文件规定,报名时每位考生须交报名考务费120.00元。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或农村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可免交报名考务费。

(三)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在现场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的考生由用人单位在《同意报名通知单》上签章,送人事部门现场资格复审点复审,复审合格者到考试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试

1、考试内容:

(1)笔试:《公共基础知识与应用知识》(政治、法律、综合三科),笔试分为150分综合试卷。《公共基础知识与应用知识》科目统一使用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与应用知识教程》(2008年版)为考试参考教材。

(2)面试:教师类岗位、市人民医院岗位的面试(专业测试)工作由县(区)人事局和市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实施。面试(专业测试)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

2、考试时间、地点: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2日上午。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3、照顾和加分:对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对荣获学院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干部”、“优秀班干部”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对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其他少数民族的加分待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后执行;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从 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服务期为2年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加5分,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加3分;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根据云人 〔2007〕4号文件规定,参加“三支一扶”的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加4分;参加“特岗教师”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加5分。报考定向招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人员的招聘岗位的考生不再给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的加分,符合其它加分条件的可以加分。如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得累计加分。在成绩并列的情况下,优先录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或农村家庭的报考人员,

(五)确定招聘人员

非教师类岗位(市人民医院招聘岗位除外):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市人事局根据各岗位报考情况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体检、考核和拟聘用人员。

教师类岗位(包括市人民医院招聘岗位):在各招聘岗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聘计划数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并进行面试(个别紧缺急需的岗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不足1:2的比例进行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按不足1:2比例面试的岗位,要求面试成绩要达到70分,否则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面试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60%+面试(专业测试)成绩(百分制)×40%)由高到低顺序和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进入体检、考核和拟聘用人员。

(六)体检

拟聘用人员按规定体检。市属单位由市人事局组织体检;各县(区)由县(区)人事局组织体检。体检应在有条件的县级及其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市人民医院招聘岗位要求肝功表抗呈阴性)。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在该岗位的笔试成绩或综合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由高到底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考核

体检工作结束后,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组织考核。考核采用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派人查阅学生档案、听取学校和实习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主要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未进行面试的岗位,按丽市人[2006]44号和丽市人[2007]57号文件规定,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岗位能力的考核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进行。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的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八)公示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在丽江人事人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审批

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各项工作结束,对已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市属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区)由县(区)人事局审批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储备人员管理

笔试成绩已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但未被聘用的考生,市、县(区)人事部门将按照《关于丽江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丽市人 [2003]41号)文件的规定,统一列入人才储备库,分类列出候选人员花名册供用人单位随时招聘。候选人候选资格的有效期为本次考试至下次考试招聘公告发布时止。

七、纪律要求

1、从事考试、考核、招聘工作的当事人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2、不按编制限额、年度增人计划、考试考核及招聘程序或相关规定进行聘用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

3、违反招聘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予以追责和问责。

5、无故不聘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责令聘用并作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补充工作人员。

八、其他事项

1、根据丽江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经过试用期,试用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

2、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试行办法》(云人〔2006〕26号)文件要求,新聘用人员须到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用人单位要求,新聘用到丽江市人民医院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根据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解除聘用合同。

4、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工作的纪律监督由市人事考试领导小组纪律监督组负责。

5、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丽江市人事局《关于丽江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丽市人[2003]41号)文件规定办理。

6、本公告由丽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88—5122926

丽江市人事局

2009年6月11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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