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昆明市教育局 阅读:2413 次 日期:2009-06-16 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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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申请人: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认定资格种类

昆明市辖区内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时间

2009年6月15日—2009年7月15日(节假日除外)。

三、认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昆明市行政审批中心。

具体地址:市政府东侧(尚义巷8号)。

联系电话:0871-3149820。

四、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用碳素笔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基本材料审查合格后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照片请同时准备电子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19KB,电子照片的文件类型为.jpg。贴申请表的照片与上报的电子照片一致。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2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2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实践的师范类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测评合格证并提交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五、认定期限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认定所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认定手续。

六、认定所需表格

教师资格认定所需表格请到昆明教育信息港下载。

网址:http://www.kmedu.net/columns/showtopics.aspx?id=10657&columnid=003036004。

七、更多教师资格认定政策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请登陆云南省教育厅网站。

网址:http://www.ynjy.cn/Article/List/List_345.shtml。

昆明市教育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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