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各区(县)条件一览表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网 阅读:1036 次 日期:2013-02-22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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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三学生 本市户籍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2013年6月15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应届初三学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主证人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今后参加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副联),主证人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三学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及与考生的关系证明、考生本人户籍证明以及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生本人台胞证或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外国籍考生 具有有效签证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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