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莆田市卫生局网 阅读:1284 次 日期:2013-01-08 11: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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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安排:按照《莆田考点考务工作计划表》实施。

二、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二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医德医风考评延长1年期未达到的。

⑹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军队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报名确认安排在市级考点。

三、报名程序

㈠网上申报: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莆田”。

㈡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民营医疗机构等流动人员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㈢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报名点自行确定,确认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㈣报名费缴纳: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用(中级每人每科70元,初级每人每科50元)。

四、确认地点: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第一医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和市卫生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共设立8个报名点,各报名点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网上报名指导、现场确认工作;民营医疗机构、门诊、诊所、非卫生系统等在内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机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湄洲岛和湄洲湾北岸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各自范围内报名的考生,现场确认统一到市卫生局行政服务中心。

五、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闽卫科教(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精神,2009年及之前进入我省1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本科学历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起新招聘(含在编在岗、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进入我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类别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考生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2009年起,进入乡镇卫生院本、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及进入社区服务机构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均须提交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说明

1、2013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19、 25、26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2)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4、关于学历的说明

(1)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3)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4)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资格的考试。

(5)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6)省外大、中专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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