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告
来源:重庆市司法网 阅读:1150 次 日期:2012-11-28 08: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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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公告,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在本市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输入身份证号码和报名时设置的密码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户籍在本市万州、黔江、涪陵、南川、潼南、铜梁、荣昌、璧山、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试人员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凡户籍系本市放宽地区且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到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凡户籍系本市放宽地区但在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到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现场审核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下载打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下载打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四)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还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含户口主页、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

(五)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六)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七)网上报名时上传的2寸(46mm×32mm)彩色证件照片4张。

(八)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咨询电话: 67086070 67086068 67086199 67086071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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