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考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来源: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阅读:1029 次 日期:2022-12-30 14: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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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江西考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广大考生、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5号),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月15、16、22、23日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我省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和时间

(一)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5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6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二)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5、16、22、23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在我省医疗卫生单位或人事档案托管在省内人力资源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职称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护师: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 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 5 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2.中级职称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7 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 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7 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三、考点设置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设置考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考试报名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中央驻赣单位、省直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到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委报名并参加考试。在昌省直单位考生选择省直考点报考。

四、报名管理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12日期间,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并网上生成打印《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二)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在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审核盖章后的《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2022年未通过的历史考生,需要到报名点现场确认。

五、资格审核

报名点负责收集考生报名信息资料,汇总后报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考点),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学历、资历等条件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考生资格进行审定。

六、网上缴费

根据《关于重新核定卫生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卫财务字〔2018〕6号),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应于2023年2月17日-28日期间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

七、准考证打印

考生须在2023年4月6日-23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八、成绩发布及成绩合格证明下发

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考生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查询考试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九、其他事项

(一)报名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 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至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五)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七)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控机制关于聚集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我省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以经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省直卫生健康单位审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请享受职称评审优惠政策人员统计表》为准,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 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九)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考区、考点报名咨询方式

(一)省直考点、南昌考点:0791-86737230(南昌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南昌市民德路237号健康能力促进科)

(二)九江考点:0792-8585591(九江市健康促进中心能力服务科,九江市长江大道401号九江市疾控中心六楼)

(三)上饶考点:0793-8209450(上饶市卫健委行政服务科,上饶市广信大厦西楼)

(四)抚州考点:0794-8236349、8215071(抚州市卫健委人事科,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770号)

(五)宜春考点:0795-3222325(宜春市卫健委医学考试中心,宜春市宜阳大厦西座918室)

(六)吉安考点:0796-8226389(吉安市卫健委人事科,吉安市城南行政中心C座8楼809)

(七)赣州考点:0797-8169036(赣州市卫生健康委考试中心,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49号)

(八)景德镇考点:0798-8509171(景德镇市卫健委人事科,景德镇市发展中心北苑31栋楼509室)

(九)萍乡考点:0799-6879141(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人事科,萍乡市安源区吴楚东大道城市大厦六号楼1915室)

(十)新余考点:0790-6420508(新余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东大道69号文化中心广电大楼12楼1222室)

(十一)鹰潭考点:0701-6216996(鹰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办公室人事科,鹰潭市经济大厦D725)

十一、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一)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签字盖章的《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1份;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查验结果:

1.2002年后毕业取得学历提供在学信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免费申请),学信网验证码有效期要求在2023年2月底前有效;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免费在学信网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2.2000年前入学的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经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2000年及以后入学的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提供在“江西教育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zzs.jxedu.gov.cn/zzquery)查询认证结果页面。

3.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报考级别中有从事医疗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省内社保缴费证明可通过“江西人社APP”或“赣服通”打印),且现社保缴纳单位与其工作单位一致;

(六)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以及392专业的,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与报考专业注册范围相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护理学(初级师)(专业代码为203~204)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护理学(中级)考试(专业代码为368~374)须提交护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直接聘任护师后报考中级的,须提供相应聘文原件和复印件;

(七)民营医疗机构报名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八)其它需要申请人补充的原件辅证材料。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8日

来源:http://hc.jiangxi.gov.cn/art/2022/12/28/art_38018_431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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