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曲靖市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知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20274 次 日期:2022-04-26 11: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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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司法局关于领取2021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一、集中发放日期、地点和方式

(一)日期:2022年4月27日—5月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地点:曲靖市司法局二楼(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

(三)方式:现场领取

二、《证书》领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三、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要求

1.申领人员应当遵守曲靖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领证当日云南健康码扫码显示“绿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不带“*”。申领人员按照曲靖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消毒防范、间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等防疫工作措施,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领取地点办理相关业务。

2.证书发放期间,遇有申领人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者,曲靖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流程处置,该申领人证书延期发放。

(二)责任追究

申领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发放证书。申领人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居住地,强行入出,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得他人代为领取。

2.申领人员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领取证书的,可以自5月9日起,通过电话预约,由本人到曲靖市司法局领取,不受理他人代领。

3.因就业、招考急需使用证书但无法在上述时间领取的人员,可以电话联系曲靖市司法局查询。

联系电话:0874-3362663

附件:

曲靖籍在外乡亲告知书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曲靖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曲靖籍在外乡亲告知书

近期,国内上海市、吉林省等出现区域性聚集疫情和社会面传播并外溢多地,本省文山州马关县、红河州河口县、普洱市孟连县、版纳州勐腊县相继出现本土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昆明市石林县、呈贡区、昭通市镇雄县等地出现外地输入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地区之间交叉输入影响明显。五一假期将至,部分在外曲靖籍乡亲计划返乡或回家省亲,随着人员流动增加和聚集性活动增多,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大。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传播,针对有意愿返乡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自觉履行个人防护责任

(一)非必要不返乡。为减少旅途上感染的风险,保护您和家人的健康,请您告知在外的家人、亲友非必要不返乡。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重点涉疫地区的返乡人员,须被集中隔离,产生的相关费用要自行支付。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坚持非必要不远行、不返乡。

(二)返乡前需知晓。确需返乡首选乘坐飞机。提前在微信小程序搜索注册“曲靖防疫出行”(二维码附后),提前进行线上申报,同时通过电话、委托亲人朋友同事等方式,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工作单位等进行报备,配合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三)返乡后需注意。返乡后,必须严格执行曲靖防疫政策措施。外出要佩戴口罩,减少与他人接触,尽量不去人多的地方,不扎堆不聚集,注意个人卫生。时刻关注健康码颜色,如出现“黄、红”码,立即向村(社区)报告。如有身体不适,要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详细告知个人症状和近14天活动轨迹。

二、严格遵守我市防疫政策

(一)所有入(返)曲人员。所有入(返)曲人员必须注册“曲靖防疫出行”,抵曲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曲后24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

(二)重点涉疫地区入(返)曲人员。14天内有国内上海市、吉林省,省内文山州马关县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的入(返)曲人员,自离开之日算起,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人和环境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后期视疫情形势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三)高风险地区入(返)曲人员。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曲及“红码”人员,自离开之日算起,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人和环境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

(四)中风险地区入(返)曲人员。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曲及“黄码”人员,自离开之日算起,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天进行核酸检测),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人和环境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

(五)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入(返)曲人员。14天内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入(返)曲人员,自4月8日起抵曲的,入曲后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第2、3、4、5、6天进行抗原自测)。

(六)行程卡不带“*”但有较高外溢风险的地区入(返)曲人员。近14天内有国内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衢州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连云港市、常州市,省内文山州等较高外溢风险城市旅居史的入(返)曲人员,自离开之日算起,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实行隔日检测,首末次双采双检)。离开文山州已经超过7天的,入曲后按照3天2次进行核酸检测,时间间隔要超过24小时。

以上各类人员无居家隔离观察条件的,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曲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2日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申领人:

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https://www.qj.gov.cn/html/2022/tzgg_0426/101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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