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荔湾区龙津街道招聘禁毒社工公告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 阅读:2684 次 日期:2021-04-26 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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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龙津街道公开招聘禁毒社工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31”工程,更好地推进禁毒工作的开展,依据穗公[2016]29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龙津街道禁毒社工1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数量

禁毒社工1名

二、岗位职责

(一)基础工作。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规定定期,不定期上门家访和谈心工作并做好记录(每周不少于一次),了解戒毒(康复)人员思想、生活、交友情况,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

(二)社区戒毒(康复)。落实动态管控措施,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及时纳入社区戒毒,提升社会戒毒实效。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在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中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和戒毒工作台账。定期督促好已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派出所进行尿检,同时为其提供戒毒知识辅导、法律、就学、就业援助。

(三)按照社区康复流程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康复知识辅导、法律、就学、就业援助,努力提高社区康复实效,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四)药物治疗。积极纠正吸毒人员心理、行为,动员吸毒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提高药物治疗的覆盖面;对临时治疗的治疗人员进行联系,提醒督促其参加治疗。

(五)禁毒宣传。开展禁毒宣传,按要求落实上级部署的禁毒宣传工作,有效提升群众拒毒、防毒能力。

(六)帮教监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吸毒人员家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制定帮教尿检,社区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督促履行戒毒(康复)协议,通知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检,落实日常监护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七)服务矫治。为监护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帮助修复其家属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拯救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八)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告诫书。

(九)评估认定。根据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专访、帮教谈话、检测结果及现实表现情况,做好阶段性和年终考核评估。

(十)其他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管理,具有较强工作责任感及保密意识;热爱社区戒毒工作,不畏惧与吸毒人员密切接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没有参与邪教活动;

2、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以上学历,心理学、社工专业、社工工作经验者、退伍军人优先;

3、年龄限40周岁以内(即1981年4月20日后出生);

4、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熟悉电脑基本操作;

5、报名人员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四、工资福利

(一)工资待遇:按照街合同制工作人员具体岗位标准执行,约6万元/年(含单位及个人缴交的五险一金);

(二)社保津贴:合同制工作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方式:

请于报名时间内带齐有关资料到龙津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光复中路393号一楼党建工作室)进行报名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13660163971

3、报名材料:

报考人员应填写相应报名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工作或失业等有关证明、计生证明等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招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时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

(二)面试

1、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龙津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光复中路393号一楼党建工作室)  

3、形式:街道统一组织

(三)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至低顺序以1:1比例确定初定人选,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规定执行,体检费由本人负责。若出现体检不合格,将根据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四)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由街道党建办公室成员负责对考察人员进行组织考察。主要对考察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

(五)公示结果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呈街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

(六)聘用

录用人员按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附件:荔湾区龙津街招聘禁毒社工报名表.doc

中共龙津街道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文章来源:http://www.lw.gov.cn/lwzx/tzgg/content/post_7243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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