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一)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的,理工类专业按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按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二)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三)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要求。
(四)“建筑学”、“城乡规划”两个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五)除“英语”专业高考外语限英语并要求有英语口试成绩外(若所在省份无全省英语口语统考,则不要求有英语口试成绩),其他招生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六)上海市、浙江省的录取规则和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七)应、往届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
(八)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九)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十)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考生生源地统一组织统考或联考的专业,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统考或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2.若考生生源地未统一组织统考或联考的专业,专业成绩认可其他本科院校在该省、市、自治区单独组织考试的专业成绩,专业成绩合格后,按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