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招聘公告
来源: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1332 次 日期:2019-04-26 1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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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招聘公告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8〕24号)、《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保民政发〔2019〕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区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共31名,其中区民政局2名,永昌街道、兰城街道、九龙街道、潞江镇、瓦窑镇、芒宽乡、杨柳乡、西邑乡各2名,青华街道、永盛街道、河图街道、板桥镇、汉庄镇、辛街乡、金鸡乡、水寨乡、瓦渡乡、丙麻乡、蒲缥镇、瓦房乡、瓦马乡各1名。

二、招聘原则和条件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岗位要求等方面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二)招聘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讲政治、守纪律,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

2. 熟悉使用计算机及常用办公软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公文写作能力。

3. 年龄在在20周岁至45 周岁,根据业务熟悉情况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 大专及以上学历,曾经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

5. 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经体检符合要求。

6. 具有保山市隆阳区户籍。

7. 有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近三年有组织、策划、参与集体上访和无理上访的;经常外出,不能正常履职的不得聘用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三、薪酬待遇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试用期1个月,工资2000元/每人·月,试用期满后工资3600元/每人·月(含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由区民政局组织考核,并签订合同;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由乡镇(街道)签订合同。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2019年4月23日至4月29日)

由隆阳区民政局发布招聘公告,主要通过隆阳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2019年4月23日至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1. 报名地点:隆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民政局一楼);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2. 资格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本;

(2)身份证;

(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4)本人近期免冠照1寸照片1张;

(5)报名和资格审查表;

(6)报名和资格审查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所有证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聘面试(2019年5月1日至5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由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面试,并根据岗位择优录取提出拟聘人选。

(四)体检(2019年5月6日至7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体检,由区民政局组织,体检费用自理。凡是不能按时参加体检或复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2019年5月8日至14日)

根据体检结果,由区民政局统一在隆阳区民政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六)聘用(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公示结束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管理考核

(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将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建立考核管理评价制度,每年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评议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束后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与乡镇(街道)民政办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督导评估,督促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抓好各项民政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及时解聘处理。

(二)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岗位的安排,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报到,逾期不到岗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三)各乡镇负责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对工作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解除聘用。各乡镇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

联系单位:隆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联系电话:0875-2218379

隆阳区民政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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