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枣庄市事业单位考试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网 阅读:1034 次 日期:2012-08-13 0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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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可),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不结束不得离开考场。

三、应考人员不准将书籍资料、小抄、稿纸、电子记事本、计算器及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按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纪处理。只准带黑色(蓝黑色)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圆珠笔、签字笔等应试工具进入考场和座位。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在答题卡上答题须使用2B铅笔填涂。

四、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或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纸)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考试规定须在试卷上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考场内禁止吸烟。

八、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和答题卡带出考场。

九、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及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此类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此类考试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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