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揭阳普宁市公安局招聘看守所辅警公告
来源:易贤网 阅读:1667 次 日期:2018-06-08 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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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弥补我市看守所警力不足,加强执勤力量,进一步满足我市监察机关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为监察机关安全稳妥、有序有效开展留置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公安局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看守所辅警(男性22名,女性8名),到我市看守所开展辅助警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女性身高1.58米、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高中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放宽至初中学历);

5、年龄18至35周岁(即1983年6月13日至2000年6月12日期间出生);

6、普宁市户籍。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违法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参与法轮功或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等情形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和现役军人;

5、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人员。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8年6月1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二)报名地点:普宁市公安局4楼会议室(联系电话:2223904)。

(三)报名要求:报考者按照公告公布的招聘条件及要求,持《普宁市公安局公开招聘看守所辅警报名登记表》及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属复员、退伍军人的应同时持复员、退伍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国有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报考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报考者必须诚信报名。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者,取消其报名、考试资格。

经审查,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于2018年7月4日上午9:00至11:30到普宁市公安局4楼政工室领取准考证。

考试

考试为笔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委托命题制卷。考务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笔试科目:公安基础知识(不指定用书)。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8年7月7日上午9:30—11: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依各报考者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体检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以试卷第1小题分数高低顺序确定体检对象;若试卷第1小题分数又相同的,则以试卷第2小题分数高低顺序确定体检对象,依此类推。

若报考人数少于招聘人数,则按实际报考人数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

体检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若有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再递补体检人选。经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

考察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若有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考察人选。经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对象。

公示

拟聘用对象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间若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选。

聘用、管理、待遇及要求

(一)聘用。拟聘用对象在公示期满后未出现异议的,由市公安局审批聘用。受聘人员与市公安局签订临时用工合同。若受聘人员原属国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应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任用关系相关手续。

(二)管理。受聘人员的身份为市公安局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公安序列编制,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公安局负责调配、指挥和管理,辅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

(三)待遇。看守所辅警工资每人每月2200元,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四)要求。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市公安局的调配、指挥和管理。否则,市公安局予以解聘。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和体检等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由普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普宁市公安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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