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选聘博士人才公告
来源:易贤网 阅读:5283 次 日期:2018-05-16 1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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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博士人才2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公开选聘博士人才职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规定的职员选聘条件。

(二)符合本公告及《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公开选聘博士人才职位表》(见附件1)规定的职位条件。

(三)报考者的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符。专业是否相符可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

(四)报考者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即1977年5月11日后出生)。

(五)报考者成功录用后,需按用人单位规定时间到岗。

(六)身体健康。

(七)报名者须符合任职回避制度有关规定。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选聘: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13年5月以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选聘报名

1.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5月18日(咨询电话:0755-27106366;联系人:麦伟锋)。

2.选聘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由报名者将相关材料电子版(纸质材料提供扫描件)发至用人单位邮箱,每人限报一个职位。邮箱地址:rsjjpzx@szgm.gov.cn

3.选聘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公开选聘博士人才报名表》(见附件3);

(2)《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公开选聘博士人才报名信息简表》(见附件4);

(3)个人有效身份证;

(4)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未取得相关学历及学位证书的需签署承诺书;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提供相关引进国(境)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认证》);

(5)职称证或技术等级证(应届生除外);

(6)计划生育材料(报名时须书面声明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证明本人符合选聘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相关研究成果等(以上材料均提供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二)资格初审

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对所有报名材料进行汇总,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组织专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按各岗位拟聘用名额1:3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适岗能力测试人选;若某岗位报考者人数少于拟聘用名额的3倍,则该职位所有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都列为适岗能力测试人选,报名资料由招聘单位留存。在审核过程中,出现考生材料不齐、不符合选聘岗位条件等情况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适岗能力测试人选另行电话通知。

(三)适岗能力测试

1. 测试时间及地点

测试时间及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 测试形式及组织

测试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组织,测试的具体形式另行通知。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测试。

3. 入围体检人选确定

考生适岗能力测试完毕,根据考生表现及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局最终确定入围体检人选。如无合适人选,则取消该岗位。测试结果和入围体检人选由用人单位电话通知。

(四)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按时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拟聘人员须按时参加体检,无故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体检不合格者,将不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五)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同时核实报考人员提供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及提供个人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经考察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报请光明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经适岗能力测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天,未获聘用资格的,不再另行通知。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属实或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投诉受理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电话:88211508),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规〔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八)签订聘用合同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九)其他事项

1.所聘人员入职后的岗位聘任按深圳市现行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2.对在公开选聘过程中违反深圳市职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公开选聘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本次选聘对进入适岗能力测试的考生给予适当交通补贴。

5.报考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选聘资格,并承担相应后果。

6.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考生咨询电话:0755-27106366。

 

 

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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