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福建厦门集美区社区人员招聘公告(97名)
来源:易贤网 阅读:985 次 日期:2018-03-26 10: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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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急剧增加,为进一步充实社区干部力量,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网格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厦委办〔2012〕50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7]3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3〕188号)以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改居社区及农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通知》(厦劳社〔2008〕333号)文件精神,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工作队伍,更好地保障社区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区将统一招聘考试97名社区工作人员。现将招聘考试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

1、社区一般专职工作者岗位:社区综合性的工作岗位(兼做统计、财务等)。

2、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岗位:主要从事社会工作、劳动保障、流动人口管理、党建、民政、计生、文书等社区其他工作。

以上岗位统一纳入网格服务工作机制,具体由镇(街)、村(居)安排工作任务、安置工作岗位,具体的招聘人数、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反计划生育。

3、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名情形

1、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即2019年及以后才学业期满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

2、现役军人;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4、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与报考岗位构成本简章第七部分第八项回避关系情形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对考生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简章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如有弄虚作假者,2年内不得参与社区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二)公示结果无异议,办理聘用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一般专职工作者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大约4246元/月(含个人缴交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不含单位缴交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大约3382元/月(含个人缴交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不含单位缴交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

七、其它事项

(一)年龄、户籍、学历证书、相关证书、资格证书的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8年4月3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如:最高年龄要求35岁是指1983年4月 3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二)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及以上学历。但如果已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中最低学历要求而持有岗位专业要求的同级或更高级学历的,也可报考。

(三)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所学专业参考《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8年)》。报考者可以通过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阅。

(四)全日制普通教育2018届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报名。

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并能提供学历(位)证书、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能提供学历(位)证书,否则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五)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位)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集美区户籍不含在集的各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七)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九)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

本考试简章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会同区民政局解释。情况确实特殊的,包括个别岗位是否取消招聘问题,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召集研究后作出决定。

 

集美区民政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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