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核准,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5名职员,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选聘职员岗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考生的学历、学位须与岗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表中相应学历的专业和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如:岗位要求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均要求护理学,如考生的研究生专业为护理学,应具备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如考生的本科学历为护理学、研究生学历为非护理学,还应具备护理学的相应学位。
2、岗位要求为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考生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
(四)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者的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附件3)。
2、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护理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护理学",但研究生的学历为"内科学",则不符合要求。
(五)对报考年龄的有关要求。
在《选聘职员岗位表》"与岗位有关的其它条件"中有年龄限制要求的,按《选聘职员岗位表》要求的年龄报考,如要求45周岁以下(即1972年1月31日之后出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或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1年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近三年内违反医德医风,被评为医德欠佳及以下的;近三年内鉴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
2、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限制报考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以及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经考察不合格的,由选聘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三)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或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由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公示7天;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国家及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回避、聘用等相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从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未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此次招聘的要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二)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8年1月31日。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岗位规定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三)岗位要求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15年1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毕业生的工作经历须以学校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后为起算时间,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予计算。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28933059。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