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选聘公告
来源:易贤网 阅读:1171 次 日期:2017-11-08 1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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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审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招录5名法制工作人员,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凡进必考”“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数量

法制工作人员 5名。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热爱工作;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户籍要求:鄂尔多斯市户籍,户籍取得截止时间为招聘启事发布前(不包括发布日当天);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或不予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其他不适合从事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3日—11月15日(周六日正常报名),每天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乌审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

3.需要提供的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有效期内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⑸法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本人近期免冠2寸数码蓝底彩照3张;

⑺网上自行下载报名表(见附件,务必正反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填写完毕,打印一份。

4.资格审核:报名结束后由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未通过人员,不允许参加本次考试。

5.考试时间:2017年11月18日(2017年11月17日在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笔试统一使用汉语试卷。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招聘数量与报考人数达到1:3后方可开考,如未达到1:3时经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取消或调整招聘计划。

4.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数,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者均进入面试。

5.享受政策性照顾分值: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2.5分(需在笔试前提供户籍证明原件)。

6.笔试结束后,考生笔试成绩在绿色乌审门户网上公布。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三)面试

1.面试内容为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案例分析,满分为100分。

2.面试时间和地点:在公布进入面试人员的同时发布。

3.因进入面试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4.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绿色乌审门户网站上公布。

总成绩排序末位出现并列情况组织笔试加试,录用成绩优胜者。

(四)政审

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政审人员,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政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从参加考试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五)体检

拟录取人员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因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从参加考试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1.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环节,将拟录取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公示结束后,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文聘用,旗人社局备案。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并按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3.选聘后成绩优秀人员旗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储备锻炼。

五、其他

(一)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公开招考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绿色乌审-乌审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sq.gov.cn/)乌审旗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公布,报考人员及时查询。

(三)录取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将取消聘用资格。其他未尽事宜及招聘计划的临时调整变更等事宜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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