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说明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阅读:6364 次 日期:2017-11-01 08: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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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关于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满足全国海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各直属海关将在中央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度全国海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报考全国海关公务员,应具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考简章中列明的相应职位条件。报考人员对职位条件如有疑问,请向招录海关咨询,以招录海关解释为准。

二、全国海关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同时具备与该职位所需专业相应的学历和学位。除招考简章中特殊说明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以应届学历及该学历对应专业报考;其他人员应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及该学历对应专业报考。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证书。

四、报考海关缉私警察职位(已在招考简章中注明,请各位考生注意区分)的人员还应符合《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报考其他注明“适用体检特殊标准”职位的人员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报考人员身体条件以参加体检时状态为准,体检结论由指定体检机构给出。

五、关于填报报名信息的要求:

(一)报考限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人员,请先向毕业院校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是否具有派遣资格,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情况。

(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报名时应已经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在报名时将影印件通过传真的方式提交报考海关。

(三)学习经历请从高中阶段填起,应注明:起止年月(年月应能前后衔接、没有断档)、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上规范称谓为准)、研究方向(填写规范简称,本科可以不填此项)、学历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详细填写,如“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等)、学习性质(全日制、在职等)等7项内容。

鼓励补充填写个人学术专长、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兼职实习经历、德才表现等内容。

(四)社会工作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年月应能前后衔接、没有断档)、工作单位、机构隶属、职务、主要工作职责等5项内容。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社会经历,应至少注明:起止年月(年月应能前后衔接、没有断档)、档案存放机构、户籍所在地(具体到区县)、居住地(具体到区县)、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等5项内容。

鼓励补充填写个人业务专长、工作实绩、经验积累、德才表现等内容。

(五)奖惩情况应至少注明:曾获得奖惩的名称、奖惩年月、给予单位等3项内容。只能填写具备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的奖励项目,没有书面依据的奖励项目请勿填写。

未说明受处分情况的,视同报考人员承诺未受到过处分。

(六)各类报考人员应注明最高学历阶段的主要专业课名称及成绩(或等次)。

(七)家庭成员应至少注明:姓名、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等4项内容,如有个别信息不便填写,应作出相关解释。直系亲属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应不能遗漏。

(八)凡报考要求英语等级(分数)或计算机等级的职位,请在备注栏注明本人相关情况信息。

如未按上述各项要求填报,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六、全国海关谨提醒报考人员慎重填报有关信息。报考人员所填报的信息均将留存,所有填报、修改报考信息的历史记录,均可在系统内予以查证,在面试资格复审、录用考察、公示、备案以及录用后试用期管理期间与真实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现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报名信息与真实信息有较大差异,招录海关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体检、考察或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

请报考人员报名前认真查看职位报名进展,慎重选择报考海关和职位。

七、招录期间,各招录海关将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发布重要有关考录工作的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

八、其他报考条件、报考程序、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指南以及相关通知为准。

九、考录工作期间,请报考人员务必保持联系畅通,以便及时通知相关信息。如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相关结果请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本次考试海关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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