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特别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到刑法处罚的人也将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本次考试,将对所有应试人员的作答数据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作答内容雷同的考生,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保管好自己的题本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
(三)考试期间,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考试期间对考点内外的联合巡查,严厉查处各类涉考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强对考生携带使用文具的检查,特别加大对“橡皮”、“计算器”、“隐形耳机”等接收器材装置的监测查处力度。二是加大对替考者的查处力度。对替人考试者,由公安人员现场查明其真实身份,依法处理。
四、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考试期间,我们将安排专人受理考生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可靠、证据确凿的,将严肃查处。(省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531-88597961;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633-8777835;监督举报邮箱:kszx8777835@163.com)。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依法诚信参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