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峨山县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来源:峨山网 阅读:1490 次 日期:2017-09-27 1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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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关于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云南省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17]4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县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具有峨山县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峨山县(在峨山工作并签订经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在峨山且能提交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不相同或不相近者,必须参加拟申请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属学前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如果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均按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执行。

高等院校全日制小学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属小学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如果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均按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执行。

外地毕业返回户籍地的人员,包括外地全日制师范生或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笔试都合格取得合格证的应予以受理。

三、受理申请

1.网络申报:申请人于9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7:00-24:00(国庆假期和“十九大”期间除外),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其中,参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完成网络报名;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入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填写个人信息,完成网络报名。

2.现场确认:各申请人于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携带所需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上交相关材料表册。

3.资料上报:县教育局收齐整理好材料后,于11月3日10:00前,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材料统一报玉溪市教育局组织认定。

申请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后制成A3双面);

(2)身份证及同时印有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一份(A4);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中师学校中的学前教育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师范处批准的学历才认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生毕业证明、学业成绩单、毕业证取得时间的说明。)

(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A4);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A4),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乡级人民政府填写盖章,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盖章;

(6)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单原件(省考),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国考)。符合免考试测评条件的师范类人员,提供完整教学成绩单和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复印件(A4)(已取得省考“两学”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现场确认时可报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测评事项另行通知。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者方能申请认定,秋季认定期间不组织国考面试。省考和国考成绩不能互相抵用);

(7)《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一份(空白表,A4双面);

(8)封面粘贴《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表格的档案袋一只(仅容纳A4纸尺寸,不宜过大,直开口);

(9)户籍或人事档案证明材料。户籍在本省的需要携带户口薄(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非本省户籍但在本省工作的需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鉴证材料;

(10)除以上相关表格内粘贴相应尺寸照片外,另上交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背面注明姓名和单位;

(11)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证件中有姓名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若户口本无法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若为某证件姓名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原件。

四、组织体检

1.按照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体检;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由市、县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到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体检办法及要求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4.未经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组织安排的体检,其结论不予认可;

5.无明确体检结论或内容不完整的体检表不予认可;

6.体检时间待定。

五、规范表册资料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统一规格尺寸的表册,选用高质量纸张,书写、打印、复印清晰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各项手续完善,复印件均须有初审人员签字盖章。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六、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定期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领到毕业证并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后方能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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