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校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的无证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
3.高校附属医院无证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具备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列入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临床教学工作,且近两年来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
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二、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人员网上报名(10月9日-17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请各高校通知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逾期不得补报(网上报名方式见附件2)。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由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高校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体检及申报材料的预审(10月18日-29日)。各高校应按照我厅工作安排,组织本校申请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汇总审核本校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并将本校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和学校审核推荐意见,以学校为单位正式行文向我厅申报。
3.现场集中受理申报材料(10月30日-11月26日)。请各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报我厅(受理地点:福建省教育厅二楼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包括学校申报文件、《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4,一式三份)以及每位申请人员的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没有网上报名的,不予受理。
4.认定与颁发证书(12月下旬)。我厅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高校。符合法定
认定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厦门大学等11所受委托的高校可自行组织测试。组织实施单位应给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出具成绩报告单(附件3),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2.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对申请对象、范围和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申请人员。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要熟悉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认真做好本校申请人员网上申报及申请认定过程中的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服务中心或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陈秋华,电话:0591-87091282;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王娜,电话:0591-87091602;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陈旸,电话:0591-83440494。(联系电话含传真);电子邮箱:gszx@fjnu.edu.cn。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