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工作人员(编外)简章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260 次 日期:2017-08-23 1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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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编外),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等见《岗位简介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含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

(5)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

(6)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不满3年的,或受处分时间未满的;

(7)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严重刑事犯罪的;

(8)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由市中院、市人社局共同组织,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步骤实施。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智汇宿迁”等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2.报名时间:2017年8月22日09∶00-8月28日17∶00(工作日时间)。

3.报名地点: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楼813室(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1号楼)。

4.报名需提供材料:(1)报名登记表(附件2);(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2张。《岗位简介表》要求的其他所有证件和材料(要求具有各种证件的,须提供各种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笔试

报名结束后组织笔试,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01岗位主要测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

02至04岗位主要测试内容为综合知识。

05岗位主要测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和应用理论能力,其中取得司法考试(A)证的免笔试直接入围面试。

06岗位采取面试和体能测试(按报名者年龄、性别分组进行体能测试,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等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组织面试。

面试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相关网站公告)。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时,对于形不成竞争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即面试总分的60%)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01至04岗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05岗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若该岗位报名考生中有取得司法考试(A)证的考生,则05岗位以面试成绩计算总成绩;06岗位按照面试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

(四)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也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或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辅警参照《司法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五)考察与公示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1.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用工。录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派遣至市中院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如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或违规、违纪的,将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2.待遇: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根据宿迁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出差时享受差旅补助。

3.聘用:被聘用者如需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被聘用者若违反有关规定,市中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罚直至辞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按照规定增加工龄工资,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档案员录用后5年内不得转岗、辞职。

在体检、考察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0527-84363891

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0527-84353007

监督电话:宿迁市人社局0527—84359139

附件:

1、岗位简介表

2、报名登记表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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