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新修订)对考试作弊行为处罚
来源:云南省招考频道 阅读:6245 次 日期:2017-08-15 17: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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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新修订)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签名。考试中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有买卖考题,买卖作弊设备,代替他(她)人或让他(她)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涉嫌违法行为,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

四、考生应积极配合安检员做好考试安检工作,通过安检的考生,才能进入考场考试。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

严禁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进入考场。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及其他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并粘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楚的答案、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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