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江汉大学 阅读:4446 次 日期:2017-07-12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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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国标代码:11072),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71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1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一条 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二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报考资格后,参加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运动训练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以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委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结合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排序,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投档成绩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当遇到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1及以上,艺术类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公共艺术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中(“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以下简称“合格考生”),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湖北省、河北省为统考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对我校各省(除湖北省、河北省外)专业成绩排名前十名的考生,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仅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舞蹈表演专业,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投档成绩×80%+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20%]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适当考虑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英语、法语、日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外语单科成绩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合唱表演与指挥)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5米、女生1.65米(含)以上;

专科护理(涉外)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含)以上。

第三十条 为用人单位订单培养的专业,录取时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外,还须满足用人单位的特殊要求,具体要求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及时公示。其中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大学英语教学为主。另外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贷款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jhun.edu.cn)和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884227521,84227229。微博:http://weibo.com/jhunzjc;微信:江汉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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