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编考试法律:考试高频考点之公民的基本权利
来源:易贤网 阅读:1083 次 日期:2017-07-07 09:13:48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事业编考试法律:考试高频考点之公民的基本权利”,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本次给大家分享的高频考点是事业单位考试宪法知识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需要大家能理解公民的含义,准确记忆各种权利,具体如下: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第一项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祗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和超自然力量进行沟通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由于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普通大众的生活有着相当复杂的联系,所以也可以将之列入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公民的诉愿权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经户主等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与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权的自然延伸。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文化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以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部分极有可能考查的考点,希望广大考生加强记忆和理解,在相关的题目中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