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5368 次 日期:2017-06-23 1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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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兰州现代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教育部招生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高职)、综合评价录取、中职生对口升学和中高职衔接等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兰州现代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59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学历的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路39号

学院新址:兰州新区职教园区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兰州现代职业学院是2016年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16〕31号文件批复同意设立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中,高中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职生依据中职主干课程(文化课)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评结果,按照考生文史类(含艺术)、理工类(含中职)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部分专业采取职业适应性评价,根据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由于各地区成绩评定差异适度调整考评基数,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学院中职生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按照招生的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名单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和招生专用章后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面向甘肃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生,学制三年,学院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4500元/年·生。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

第五章 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依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凡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六章 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路39号

邮政编码:730030

咨询联系电话: 0931-8817231

学院网址: http://www.lzmvc.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作废。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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