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易贤网 阅读:715 次 日期:2017-06-19 08: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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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事业单位中的常规考点,此部分知识点有一定的难度。考查的题型涉及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判断、案例分析等。题目有直接考查理论的,也有以案例形式出现间接考查理论的。因此备考这部分的内容首先要做到明晰基础理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部分的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可以受理的和不予受理的两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统观内容可发现可以受理的事项比较多而不受理的事项较少,因此我们只需要识记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可以受理的事项有个宏观上的把控就可以。

下面结合一道真题来回顾一下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因违规停车交警对贾某作出了200元的处罚,贾某对此不服

B.工商局因洪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将其店面封锁,洪某对此不服

C.易某属贫困重度残疾人,当地政府前2年一直给他发放残疾津贴,现已经近1年未发,易某对此不服

D.辛某是某城管局的职工,因其涉嫌违规执法,被城管局辞退,辛某对此不服

本题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选项属于对行政处罚不服,B选项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C选项属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都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事项。D选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于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因此本题正确答案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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