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性质、校址和组织机构
第一条 武汉体育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是新中国首批设置的体育高等学府,现为国家体育总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主要培养各类体育及体育相关专业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学校代码:10522,学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61号。
第三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招生专业、人数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我校2017年本科招生专业共23个,具体为: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体科学、舞蹈表演(体育舞蹈、健美操、大众艺术体操)、表演(武术表演、服装表演、健身健美方向)、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新闻学、公共事业管理、经济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康复治疗学、机械电子工程、体育经济与管理、汉语国际教育,此外经教育部批准,运动康复专业面向全国招收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第五条 我校收费严格按照2017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定
第六条 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类)志愿,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清原则安排专业录取。湖北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填报我校志愿,由学校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优先录取体育类本科招生计划30%,其它70%体育类本科招生计划按照湖北省招办体育专业投档原则(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外省考生根据生源省投档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他专业。
第十条 舞蹈表演、表演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舞蹈表演、表演专业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山东、河北、广东省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综合排序(综合分=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100),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认可省统考(联考)成绩。
对于专业成绩认可省统考(联考)成绩的艺术专业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
第十一条 新闻学、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英语、运动康复、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康复治疗学等专业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文科以语文、英语为主,理科以数学为主)的考生。在专业安排上,以考生填报专业顺序、成绩总分、相关科目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本科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英语单科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按各省招办公布政策规定,加分和降分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队,按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五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六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七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四章 奖学金、贫困生资助措施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各种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习、训练、科研、竞赛、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我校已设立扶贫助困基金,为家庭贫困且努力学习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资助;并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多种勤工助学岗位;我校已开通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保证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武汉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61号 邮编:430079
招办网址: http://zs.whsu.edu.cn
联系方式:(027)87190168或87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