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吉林省教育厅 阅读:2961 次 日期:2017-06-07 14: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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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设岗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7〕4号)要求,继续推进我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目标和实施原则

实施“特岗计划”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落实《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吉政办发〔2015〕71号)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教育,破解城乡教育二元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战略性举措。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老化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合理配置、科学管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1.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应在省统一为各地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实施。设岗县(市、区)必须是农村师资力量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能确保在3年内通过自然减员和清理挤占教师编制的地方。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继续任教的特岗教师,在核定的编制内安排教师岗位,并正式聘用。

2.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相结合。设岗县(市、区)要在统筹安排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优先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超编人员的基础上安排“特岗计划”,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超编人员尚未解决的,暂不设岗。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缩小城乡教师资源差距,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招聘教师,同等条件下对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优先聘用。

3.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总体规划新师资的补充,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合理设置教师岗位,科学配置教师资源,构建教师队伍补充的长效机制。

4.实施“特岗计划”要认真执行国家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在国家允许的县(市、区)落实国家特岗教师指标,在其它县(市、区)匹配地方特岗教师指标,并视情况在部分地区同步实施国家和省级“特岗计划”。特岗教师岗位全部设置在乡镇及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特岗教师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招聘条件、办法及程序、聘后管理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设岗计划和实施范围

2017年,全省49个县(市、区)实施“特岗计划”,计划招聘特岗教师2900人。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400人,省级“特岗计划”1500人(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和“省级计划”)。

共计17个县(市、区)完全实施“国家计划”,包括农安县、永吉县、舒兰市、伊通县、集安市、辉南县、白山市江源区、白山市浑江区、靖宇县、抚松县、临江市、大安市、洮南市、镇赉县、扶余市、敦化市、长白山管委会。

共计22个县(市、区)完全实施“省级计划”,包括德惠市、长春市九台区、榆树市、长春市双阳区、蛟河市、磐石市、梨树县、双辽市、四平市铁东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丰县、东辽县、辽源市龙山区、通化市东昌区、柳河县、通化县、白城市洮北区、长岭县、乾安县、松原市宁江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

另有10个县(市、区)同步实施“国家计划”和“省级计划”,包括延吉市、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汪清县、图们市、长白县、前郭县、通榆县。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特岗计划”与“硕师计划”结合进行,全省有23个设岗县(市、区)与符合申报2016年“硕师计划”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签订协议并经教育部批准取得硕师资格,需占用179个“特岗计划”指标,不参加特岗教师考试。

三、招聘对象、条件和服务期限

招聘对象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专业为辅;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为主,专科毕业生为辅(师范类专业);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服务期未满的在岗特岗教师不能报考。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聘对象

1.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

2.师范分院(初等教育专业)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和往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4.吉林师范大学等省属师范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取得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资格的人选。

(二)招聘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年龄条件。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后出生)。

3.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岗位,其学历要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申报小学教师岗位,学历要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初等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申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省级计划”初中教师岗位,学历可以放宽到对应专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

申报中小学岗位人员所学专业要求与报考岗位学科对口或相近, 其中往届毕业生还须具备与申报岗位学科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4.普通话水平。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报语文学科岗位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少数民族教师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身体条件。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6.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三)服务期限

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根据当地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可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四、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汇总,经省编办核实编制情况,通过吉林省教育信息网(http:// www.jledu.g

ov.cn)、省内其他主流媒体和教育部“特岗计划”网站(http://tg.ncss.org.cn)面向社会公布各设岗县(市、区)招聘“特岗计划”教师的学科、数量及岗位要求。

2.报名审查。应聘者首先通过“吉林省教育信息网”报名,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由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笔试由省统一组织,根据考生的志愿,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原则上以设岗县(市、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1:3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对个别生源较少的紧缺学科岗位,将根据实际调整入选比例。面试由市(州)教育局、人社局统一组织,设岗县(市、区)参与实施。

4.体检。市(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5.考核。设岗县(市、区)对拟聘人员过去学习和工作的现实表现,特别是品行方面,进行考察核实。

6.确定人选。考察合格人员由市(州)汇总报省教育厅,由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聘人员名单同时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和教育部“特岗计划”网站上进行公示。

7.岗前培训。省教育厅组织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8.签订合同。拟聘人员与设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省对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作出总体规定,具体条款由设岗县(市、区)自行确定。

9.上岗任教。设岗县(市、区)安排特岗教师到设岗学校任教。

10.教师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有关要求,2017年招聘的特岗教师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在3年服务期内自行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五、组织领导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1.“特岗计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吉林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全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省教育厅下设特岗办公室,负责“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信息沟通、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等。

2.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特岗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指派专人负责特岗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有关高校成立特岗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指标、设岗县(市、区)、设岗学校、学科及具体人数,统计特岗教师相关信息和上报各种数据;做好政策宣传、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宏观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市(州)及设岗县(市、区)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岗教师享有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教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省编办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体检;负责所辖县“特岗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统筹资金,加强“特岗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掌握和督促各县积极做好特岗教师月工资发放,每月将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县(市、区)特岗教师的补充,确定教师岗位设置与申报计划,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特岗教师的学科和学历情况,科学安置特岗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完成规定的三年工作服务期。将特岗指标落实到校、到人,及时据实上报各种数据,做好特岗教师的常规管理和考核,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督促检查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发放特岗教师的工资和补贴,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特岗教师手中;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岗位的通知》 (吉教联字[2012]5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2017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落编安置工作,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各高校负责“特岗计划”的宣传、动员、推荐、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做好就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六、实施办法和步骤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我省2017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3月—4月)

包括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各设岗县(市、区)的设岗计划、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报名系统、组织宣传发动、开展网上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二)公开招聘(6月—7月)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组织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命制、组织考试录取工作,招聘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聘后管理

1.省教育厅指导各设岗县(市、区)使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特岗教师信息数据库,对各批次特岗教师实行信息化管理。各设岗县(市、区)要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特岗教师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统计数据将作为申请核拨在岗人员工资性补助经费的法定依据,并以此作为研判各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

2.特岗教师聘用期间,根据本人自愿,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由设岗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设岗县(市、区)要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特岗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3]8号)要求,做好本地特岗教师的配置、管理及使用工作;各设岗学校要认真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七、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构建有利于本地人才回流的外部环境,对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给予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报考原籍所在县(市、区)所设岗位的,加10分;

3.参加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抗洪抢险及支援地震灾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加10分。

4.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加2分(范围可参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

以上加分直接计入笔试成绩,同时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二)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特岗教师聘期计入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当地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四)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五)特岗教师签约后,原则上要在“特岗计划”设岗学校服务满三年,服务期内任何部门不得借用、调动到非“特岗计划”设岗单位。

(六)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落实工作岗位、正式聘用,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七)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基层教育工作的,如所服务的县(市、区)同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有空编,可优先聘用特岗教师,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八)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本人找到工作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八、资金保障

(一)实施“国家计划”,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计划”,由省级财政比照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支出。国家和省支付的工资性补助与设岗县(市、区)财政据实结算,设岗县(市、区)要及时向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特岗教师变化情况。凡特岗教师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国家和省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区)承担。

设岗县(市、区)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各级政府在组织特岗教师招聘、选拔工作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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