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769 次 日期:2017-05-25 16: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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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校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院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职院校

3、层 次:高职(专科)

4、学院地址:福建福州市闽侯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第二条 学院简介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门培养文化艺术人才的公立全日制高职院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办学历史悠久,文化艺术底蕴深厚,被誉为“艺术人才的摇篮”,2013年被授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开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负责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专业、计划

学院2017年面向省内外招生。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五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学院承认我省高职招考有关加分政策。

5、具体招生录取规则以省教育厅发布的录取规则为准。

6、省外招生录取规则参照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六条 学生待遇

通过高考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按统一规定执行,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七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学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 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办费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fjyszyxy.com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监督举报电话:0591-38268026(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其它

1、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学院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高职招考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不委托任何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

3、本章程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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