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1027 次 日期:2017-05-22 16: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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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培华学院,国标代码:11400。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坐落于华夏文明的发祥地古都西安,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具有女性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特色,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恢复成立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

学校现有高新、长安、郭杜3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30多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值近1.5亿元。学校设有13个二级学院,开设本、专科专业60余个,形成了以财经、医学和女性教育为主,经、管、文、法、理、工、医、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现有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1000余人,其中本科生15300余人。截至2017年3月,学校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教师 1200余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约占教师总人数的40%,具有“双师型”素质教师约占50%。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160余万册,电子图书168万册,电子期刊1.8万种,中外文数据库11个,数字化文献资源总存储176TB。建成了万兆光纤互联的校园网,建有全橡胶标准体育场、体育馆、篮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等运动场所。

学校是陕西省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发展试点院校,陕西省示范性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成了美国心脏协会(AHA)中国西北第一急救中心、培华创客中心、大商科综合实训中心、省级中兴电信实验教学中心、省级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建筑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财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文艺术教学与创意产业实验区、金融会计与财务审计实务协同创新中心、中国要素市场交易实训中心、金融衍生品智能交易国际服务外包中心、会计核算全实景全真实业务实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先后和65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了3家三级以上综合附属医院,现有校外实训就业基地318家、校内实验室141个、实训场所71个,校外创业实训基地2个,有力促进了创新创业教育和职业人才培养。

西安培华学院是新时期女性教育的研究传播中心,学校依托“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基地”,“陕西省妇女儿童维权示范岗”等平台,女性教育既是对外交流的窗口,也为发展女性素质教育提供了高层次宽领域的主流平台,得到了中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2011年以来先后与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延安大学签订了共建对口帮扶协议,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与国内20多所同类院校发起成立了“未来大学联盟”,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分互认的开放式办学格局,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等领域进行广泛合作。学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等部队院校有着密切的双拥共建关系, 与近4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所高校建立友好大学关系,积极拓展发展空间。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办学理念,先后荣获中国十强民办高校、中国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中国最具社会责任单位、全国先进社会组织、陕西省文明校园、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陕西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陕西省创新创业示范学院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长安校区) 邮编:710125

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西口(郭杜校区) 邮编:710118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邮编:710065

学校网址:www.peihua.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西安培华学院2017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纪委、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以及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学校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 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www.peihua.cn 咨询QQ: 8000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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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本科、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且在第一志愿(A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条 对考生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校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级差,全部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

第十四条 对江苏省非艺术类考生,各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无要求,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科目等级排序。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联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陕西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美术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播音编导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底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本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收费标准,经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学校每年奖励学生覆盖面高达45%。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生—3500元/年/生,企业奖学金:2000元/生。同时,学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发放6000元/年/生的助学金,学费、住宿费高出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限额部分,由学校全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工作量发放报酬。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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