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曲靖市教育局 阅读:1971 次 日期:2009-03-16 20: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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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行业准入制,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云教人”[2003]35号、[200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云教人”[2005]64号和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通知要求,我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教育系统

(1)近年来刚参加工作,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部分新录用教师;

(2)长期在教师岗位上不具备合格学历,现已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取得相应合格学历,至今未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3)因工作变动,目前在初中、高中或中等业专业学校教学岗位上并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需重新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4)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5)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

2、社会人员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曲靖籍公民均可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日程安排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2009年教师资格受理时间6月底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3月1日-3月15日发通知、打广告、作宣传,3月16日—3月27日在县级教育部门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录入数据;按照认定权限,各县(市)区教育局于3月30日—3月31日前统一报送申请高中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者的申报材料、名册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再进行资格审查;5月上旬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月底以前公布认定结果校对返馈信息,6月份打印、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成员及测试的形式

各县(市)区在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时,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过程中,根据职责权限建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建各学科专家库,每次测试按抽签决定专家组人员名单,测试组每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要求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和所任学科的高级职称,认定高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工作的专家组成员还应是在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形式:仍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进行。

笔试包括封闭状态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案。

面试包括说课和专家提问。

四、注意事项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两学”考试,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所开设和选修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2、专科学历是师范类专业毕业,后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取得师范类本科学历的教师资格申请者,申请材料中要出示师范类专科时的学历证书,如专科不是师范类专业毕业,本科属师范类毕业(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的一律要参加“两学”考试(或出具师范类本科学习期间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3、重新申请认定高层次教师资格人员的在职教师,需提供原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补证人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还有教师资格证遗失后登报作废的证明,并注明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号码。

4、普通话证书

根据“云教语”[2002]5号《关于启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于2002年10月份以后开始启用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凡持有国家级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视为合格;持有云南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截止时间:2009年3月31日,有效期满后,需经重新参加测试认定后,换成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数据录入:2009年的教师资格认定由国家教育部开通全国网络系统认定,开通的时间是3月15日—7月底结束。

6、收费问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根据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和曲发改收费[2008]19号文件精神“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所以2009年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报名时需交180元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

五、加强领导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重要性,宁缺勿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实施。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专用设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好政策。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一概不得受理;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追究其单位领导及各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各县(市)区在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时,市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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