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玉溪市江川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江川区教育局 阅读:1689 次 日期:2017-04-15 14: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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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江川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云南省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17]4号)和《关于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玉教人[2017]6)号等文件精神,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区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江川区籍或人事关系在江川区(在江川区工作并签订了经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在江川且能提交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合格证书。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受理申请

1.网络申报:申请人于4月18日至5月19日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每日7:00—24:00开放),填写个人信息,完成网络报名。

2.现场确认:申请人于5月15日至5月19日,携带所需证件、材料到江川区教育局人事股现场确认,上交相关材料表册。

申请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后制成A3双面);

(2)身份证及同时印有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一份(A4);

(3)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提供学业成绩证明;社会申请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A4)及学信网(www.chsi.com.cn)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A4);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A4),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盖章,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盖章;

(6)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单原件(省考),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国考)。符合免考试测评条件的师范类人员,提供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复印件(A4);

(7)《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一份(空白表,A4双面);

(8)封面粘贴《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表格的档案袋一只(仅容纳A4纸尺寸,不宜过大,直开口);

(9)除以上相关表格内粘贴相应尺寸照片外,另上交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背面注明姓名和单位;

(10)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证件中有姓名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若户口本无法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若为某证件姓名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原件。

四、组织体检

1.按照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体检;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由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到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区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体检办法及要求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4.未经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组织安排的体检,其结论不予认可;

5.体检时间待定。

五、规范表册资料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统一规格尺寸的表册,选用高质量纸张,书写、打印、复印清晰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各项手续完善,复印件均须有初审人员签字盖章。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六、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定期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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