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予以了限制。总的来讲,可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律师强制主义,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种则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