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2017年高职招考(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龙岩学院 阅读:581 次 日期:2017-03-23 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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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学历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给予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龙岩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工、文、理、农、教育、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议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最新颁布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2017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根据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用。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九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奖学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奖学金政策: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班级学生数的2.5%、7.5%、15%。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人·年,资助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接收助学贷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龙岩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营业部,账号:13-710101040000744)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中国农行新罗支行等在学校开展的资助活动。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 2017年高职招考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网址:www.lyun.edu.cn 。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传真:0597—2793756 。纪委、监审处电话:0597—2793728。录取结果可登入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eeafj.cn/

第二十三条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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