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阅读:5774 次 日期:2017-03-21 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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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435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1年3月20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间出生);报考地州市职位和自治区区级机关职位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报考县乡机关职位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8.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高校毕业生或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服务满8个月及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服务满16个月及以上)。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8.全国“985”、“211”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职位表》。

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是指在新疆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涉及报考年龄、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牧民从业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下同)。

面向全国户籍招考的职位详见《职位表》。

公安和部分职位对性别有一定要求,详见《职位表》。

(三)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自治区大学生基层培养锻炼“天池计划”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录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 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有《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上述情形涉及时限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7年3月20 日。

二、时间安排(以下均为北京时间)

(一) 报名、缴费时间。

报名时间:3月20日10︰30—3月26日18︰30。

缴费时间:3月20日10︰30-3月27日18︰30。

缴费方法:按照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招考报名有关要求进行。

选调生报名工作单独进行。

(二)笔试时间(各科目笔试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1. 公共科目: 4月22日

(1)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 下午《申论》

2. 专业科目:4月23日

(1)《公安基础知识》

(2)《汉语基础知识》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6月上旬。

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时间、地点详见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变化的,另行通知。

三、考录程序

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职位表》。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具体方法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查阅《报名流程》。报名时须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职位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系统程序会自动提示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并提交各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系统会提示报名成功,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择职位进行报考。每名考生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一旦报名成功则不能更改。

(2)现场报名。党群机关、政法机关现场报名要求附后(附件2)。

2.相关费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由考生自行承担。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2)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长、分值详见准考证)。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专业科目1:《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计入总成绩。具体要求可参照《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4)

专业科目2:《汉语基础知识》。

(1)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

(2)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闱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为便于考生参加考试,今年在北京市设置笔试考场进行试点,在北京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可选择北京考点参加考试。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南疆四地州及巴州若羌县、且末县的职位,单独划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闱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等工作。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有缺考科目的和《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审核。不符合职位条件的、提交的审核材料不完整或有虚假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1)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职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职位表》要求执行。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3)大学生“村官”需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到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报考面向工人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0)报考面向农牧民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户籍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根据面试入闱人员规定的比例,通过资格审查出现入闱人员空缺的,从本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人员可递补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3. 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面试工作。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机关、本系统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并计入面试成绩。

专业测试在面试结束后实施。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自行组织实施。专业测试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级招录机关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当场、当日、7日内”时间段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八)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录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党建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十)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查实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定的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今年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面向社会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后(不含政法专项编制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选调生录用后驻村),全部到南疆四地州农村幼儿园支教一年。支教考核合格后,支教人员回原招录机关(单位)工作。支教考核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公务员登记的主要依据。

按照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新人社发【2010】145号),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初任培训,重点学习双语。

(十一)补录。

针对录用后的空缺职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适时发布公告开展补录工作。

四、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一)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信息发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党建网(http://www.xjkunlun.cn)、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职位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联系电话,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1.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2.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

3.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6.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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