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答
来源: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 阅读:8246 次 日期:2017-03-09 2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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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政策解答

目  录

关于身份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如何报考?

能否报考招录单位公务员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毕业时间如何判定?

何谓“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二)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基层工作起始时间的界定

关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有何规定?

(一)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范围

(二)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服务期的规定

(三)关于招考简章中“单项服务期在规定时限内届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解释

(四)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报考定向岗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的证明

具有多种身份人员报名时如何选择“本人身份”?

有的岗位为何会有性别要求?

(一)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的工作岗位,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二)因工作对象为女性的关系,部分岗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三)根据法律规定,按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进行岗位等比招考。

(四)除上述三类情形外,部分岗位根据岗位自身特点在岗位简介或有关说明栏里进行了岗位需求描述。

本次考试各年龄段如何界定?

关于学历、专业、从业资格有何规定?

(一)学历性质如何规定?

(二)“所学专业”用什么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三)是否可以使用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报考?

(四)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五)岗位限制了具体专业,但又说明其他专业也可以报考,此类岗位如何报考?

(六)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分别是指什么?其与岗位需求专业的相关性由哪里判定?

(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有哪些?

生源地或户籍如何确定?

如何界定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

法检系统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一)司法岗位

(二)非司法岗位

(三)人民警察岗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一)综合管理类

(二)执法勤务类

(三)警务技术类

定向招录残疾人的岗位有何要求?

公告或岗位的各项限制条件如何理解?

报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哪些岗位不受笔试和面试开考比例限制?

岗位排名如何计算?

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笔试加分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毕业证或学位证遗失怎么办?

体能测评如何执行?

体检标准的使用有何要求?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报考人员报名时所留的联系方式会接收到什么信息?

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三)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

(四)对雷同答卷的处理

 

关于身份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1.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

2.身份证丢失的人员,请尽快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使用。使用时,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如果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报考,应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如果定向或委培单位为机关单位,则不能报考。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学员(含拟录取人员)不能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如何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学历比照中专(高中)毕业生执行;技工院校毕业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报名时其学历比照大专、本科。

若岗位设置了专业需求,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近程度,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后续栏目填写相应信息后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能否报考招录单位公务员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类似地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即使未在公告中列举,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毕业时间如何判定?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何谓“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1.18岁及以后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国(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4.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已经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7.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云南省为保障务农人员报考公务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

8.类似于务农人员,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工勤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曾是公务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曾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凭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注明服务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村(社区)干部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在村(社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报考要求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

务农人员,凭村委会开具注明务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务农经历。

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曾在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若要证明其在基层机关的工作经历,凭该基层机关开具的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凭退出现役证明及原部队或现单位开具的注明其服役时间和部队属团以下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三)基层工作起始时间的界定

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基层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层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截止2017年3月,报考人员的基层经历(含2017年3月当月的经历)时长必须满足拟报岗位的年限要求。

关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有何规定?

(一)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范围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统称为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其中,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今年定向“四个项目”人员考录条件的,仅指大学生村官聘期届满后自然解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截至目前解聘不满2年仍未就业的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是指按团中央或团省委下达的计划派遣、并持有团中央或团省委签章的服务证的人员,各高校自行派遣的人员不属此列)。

(二)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服务期的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即“大学生村官”)的一个聘期为3年,最多不超过2个聘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

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为2年;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西部志愿者”)的服务期有1年也有2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四类人员的政策规定,对西部志愿者,无论属于中央计划还是省内计划人员,统一执行2年的服务期,满1年服务期的西部志愿者在本次考试中视为未满服务期。

服务期的计算精确到月。

(三)关于招考简章中“单项服务期在规定时限内届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解释

1.“单项服务”且“考核合格”是指:如果拟报考人员参加了“四个项目”中的多个,报考时只能使用其中的一个项目身份,且要求报考人员在服务期内历年考核均为合格。

2.“服务期在规定时限内届满”是指:

(1)服务期届满的日期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之间满足要求。

(2)如果服务期满后续聘,且续聘后的身份仍然是续聘前的项目身份,续聘期满的日期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之间,满足要求。

(3)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的聘期(含续聘)届满的日期在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之间,也满足要求。

3.对于服务期满已转正的原特岗教师,如果其服务期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之间届满且历年考核均合格,可以特岗教师身份报考定向“四个项目”人员岗位。

(四)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报考定向岗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的证明

对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选聘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选聘合同存续期间不能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故这四类人员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的证明,如已结束服务但继续聘用或者现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需要出具现工作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

服务期满的证明如下: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大学生村官定向考录(招聘)推荐表》。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云南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在云南省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除服务证或聘用证外,聘用主管单位开具的包含服务期及考核结果的说明,也可视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具有多种身份人员报名时如何选择“本人身份”?

请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份才能通过审核。

有的岗位为何会有性别要求?

关于部分岗位进行性别限制的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的工作岗位,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测绘、人民武装、人民警察等部门或岗位,因从事矿山、井下、野外或具危险性的工作,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二)因工作对象为女性的关系,部分岗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如女看守所、女子监狱、妇联等工作对象为女性的岗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三)根据法律规定,按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进行岗位等比招考。

在除性别外其他条件相同的招考2人以上的岗位中,可以允许平均设置男女性别要求(例,一个岗位招2人,可以允许限制招男女各1人)。

(四)除上述三类情形外,部分岗位根据岗位自身特点在岗位简介或有关说明栏里进行了岗位需求描述。

本次考试各年龄段如何界定?

18至25岁:出生日期在1991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之间;

18至28岁:出生日期在198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之间;

18至30岁:出生日期在1986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之间;

18至35岁:出生日期在1981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之间;

18至40岁:出生日期在1976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之间。

关于学历、专业、从业资格有何规定?

(一)学历性质如何规定?

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

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这三类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其他凡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如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是国民教育毕业生中的一种。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毕业生简称普通高校毕业生,最典型的特征是毕业证上注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字样。

普通高中及中专毕业生,属于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大专以下学历,未纳入普通高中及中专的招生计划,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军队院校招收的地方学员,如未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的,其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虽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但没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派遣证的,其学历视为国民教育中的成人教育学历,但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通过国内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是否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若资格复审时没有相关证明的,不能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

留学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各省(区、市)一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规定,经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人员,可以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在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党校学历不属国民教育学历。持党校学历的人员可报考“学历性质要求”为“不限”的岗位。

(二)“所学专业”用什么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所学专业”由学历证书(也就是毕业证书)予以证明。由于每一份学历证书都明确标识了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性质等内容,资格复审阶段审核单位将对与学历有关的信息采取一致性核验(即只对一份学历证书进行校核),所以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学位”、“所填学历、学位是否为在职获得”、“所学专业”的填写必须保持前后一致,多个学历证书间的学历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三)是否可以使用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报考?

“所学专业”在资格复审时是根据毕业证进行审验的,与学位证无关。

(四)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招考岗位对专业的要求,以及报名系统中对专业的设定均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岗位对一级目录、二级目录的要求可设置三组,报考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一组即可。如果岗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具体专业”均有限制,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

报考人员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查找所学专业的所属(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查找。若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包含专业方向的说明,不能将专业方向作为所学专业,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若所学专业与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的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以任意一种从属专业报名, 提交报考申请时请按岗位要求相符的从属点选所学专业。

报名填表时,请务必对照证明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如专业信息填写时(除以下情形外)必须保证与毕业证书一模一样:

1.岗位“有关说明”栏里明确表示可以认可的其他专业,比如岗位要求的专业是A专业,但在“有关说明”栏里写明了B专业视同为A专业、或是写明了持有E类证书的人员视同为A专业、或是写明了X身份的人员视同为A专业,那么持有B专业证明、或者持有E类证书、或者属于X身份的人员填写A专业名称,可以被资格复审所认可,不会受到填报虚假信息的处罚;

2.因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包含专业方向的说明,不能将专业方向作为所学专业,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所以专业名称带括号的,只填写括号前的专业名称,可以被资格复审所认可,不会受到填报虚假信息的处罚;

3.若所学专业与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的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这些专业之间变换了连接词的,如“及”换成“与”,或者最后一个“学”字的增减,可以被资格复审所认可,不会受到填报虚假信息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连接词的互换视为同一专业,但连接词增减不视为同一专业,比如“计算机与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不能视为同一专业)。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后续栏目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就可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如报考人员具有相关职称或职(执业)资格证书,若其毕业证书所载专业纳入了专业目录但并非资格证书所相关的专业,报考人员可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选项,并在后续栏目填写相关证书名称及毕业证书专业名称等其他备注信息,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五)岗位限制了具体专业,但又说明其他专业也可以报考,此类岗位如何报考?

在招考简章里形如“XXX”专业、“XXX”专业的毕业生、...若报考本岗位,报名填表时,请将所学专业选择为“XXX”的说明,相当于放宽了专业要求。若报考人员的所学专业在岗位允许报考的专业范围内,此类报考人员在报名填表时,所学专业项请选择满足要求的专业名称,这样就能通过自动审核。此种填写不会被视为填报虚假信息。此外,还可以选择“未在目录中的专业”,然后在具体专业名称里填写自己的真实专业名称,提交人工审核。

(六)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分别是指什么?其与岗位需求专业的相关性由哪里判定?

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两种。其中,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可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或水平评价方式,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和能力水平的证明,可通过考试方法取得(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职称证,是专业技术职称证的简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单位)、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所发放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报考人员若具备上述三类证书之一,且自己认为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关,则可以在报名系统中选择“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写明自己的证书名称,由审核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的专业与证书的相关性进行评判,如审核单位认为该证书与岗位需求的专业相关度较高,将予人工审核通过。如遇人工审核的疑问,建议报考人员直接咨询审核单位。

(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有哪些?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界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公安院校里的专业,该专业还必须在入学时即被教育部门确定为公安专业。

按照国家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明确为32所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等)的安全防范工程、犯罪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公共安全管理、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交通管理工程、禁毒、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警犬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特警、网络安全与执法、消防工程、消防指挥、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侦查学、治安管理、治安学等公安专业。

生源地或户籍如何确定?

生源地是指学生来源所在地。报考人员根据生源地或户籍的所属地判定是否满足此项限制。生源地和户籍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户口发生迁移的人员是否属符合此项要求,请询报考岗位所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如何界定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

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要求中共党员的岗位,资格复审时提交组织证明即可。

《共青团章程》第一条规定: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即:未在团组织(含基层团组织)中担任职务,已年满二十八周岁(参看关于年龄的政策)的人员,不再属于共青团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十八岁以上人员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在18—28周岁的年龄段内,有可能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共青团员。如果岗位要求共青团员,报名时选择“共青团员”方能通过审核。

法检系统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一)司法岗位

法检系统的司法岗位指的是能够按法官、检察官或书记员序列晋升的岗位。今年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司法岗位按法院、检察院系统分别称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二)非司法岗位

非司法岗位的人员从事法检系统内部的一些如办公行政、技术支持等普通办公行为,没有案件审理权。这些岗位的人员如在工作以后要转入案件审理岗位,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三)人民警察岗位

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岗位招收的人员属人民警察序列,司法警察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司法辅助行为。司法警察岗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一)综合管理类

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岗位。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岗位进行管理。

(二)执法勤务类

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岗位。

(三)警务技术类

是指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专业技术支持的岗位。

定向招录残疾人的岗位有何要求?

招考简章中关于某类某级残疾的描述,依据的是《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报考该类岗位的考生,资格复审时须出具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于肢体残疾中归入的侏儒症,按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的解释“是由于垂体分泌生长素不足造成的,属于内分泌疾病,应按体检不合格结论”,故侏儒症患者不符合定向招录肢体残疾四级人员的岗位要求。

公告或岗位的各项限制条件如何理解?

公告或岗位的各项限制条件,是只招满足所限条款的人员,即:“限制在……范围内招录的意思”。

报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了解拟报考岗位工作地的地理、人文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报名前,招考简章可能会有细微调整,请各位报考人员在正式报名前下载最新的招录简章,对照岗位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3.为防止报考失误,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及相关文件,熟悉公务员招录的相关政策。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岗位。

4.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对报名者的报名信息进行维护,请报考人员仔细校对报名信息,如实填报,填报不真实或填报错误的,资格复审将无法通过。

5.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完成缴费才算报名成功。

哪些岗位不受笔试和面试开考比例限制?

为保障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岗位和特殊岗位的录用,根据国家和省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的有关倾斜政策,以下岗位不受笔试和面试开考比例限制:

1.专业要求为少数民族语言的岗位;

2.专业要求为除英语和汉语以外的其他语种岗位;

3.单设招录普米族、怒族、布朗族、基诺族、独龙族、德昂族、阿昌族、景颇族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岗位;

4.法检系统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

5.艰苦边远地区定向招录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解聘后享受定向招录政策人员等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

6.法医、文检、痕检等特殊技术岗位;

7.艰苦边远地区的岗位;

8.上级机构派驻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岗位。

根据上述原则,招考简章里有专门一列标明该岗位是否受开考比例的限制。

岗位排名如何计算?

岗位排名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计算,相对成绩高的排名靠前,成绩相同的排名相同。并列排名的存在将影响后续排名,例如,有两人并列第一名,则不再有第二名,后续的排名直接为第三名。

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需打印一式二份,审核后一份报考人员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时仍为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必须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特别提醒:服务期满已到企事业单位就职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属于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现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及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时间证明;服务期未满仍在聘或服务期满续聘在原单位的四项目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17年毕业生中,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和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其他教育序列的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相关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

笔试加分人员需提供加分证明。

出现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的岗位,从报考该岗位的笔试最低控制线之上人员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详阅本文件其他部分。

笔试加分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烈士子女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用于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用于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笔试加分人员接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电话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传真相关证明材料,请保持报名时填写电话的畅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定传真机传送加分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毕业证或学位证遗失怎么办?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对于大专及以上国民教育的毕业生,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时需有省教育厅的签章;对于普通高中及普通中专生,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时需有州(市)级教育局的签章;对于大专及以上党校学历的毕业生,该证明必须有省一级党校的签章(中央党校的学历可以在省级党校签章证明);对于其他非国民教育的毕业生,一般可补办毕业证书,故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

体能测评如何执行?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岗位的报考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评,其它岗位报考人员无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与公安部的有关答复意见,“在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体检标准的使用有何要求?

一般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所有岗位均为人民警察岗位,适用特殊体检标准里视力要求“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条款。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

报考人员报名时所留的联系方式会接收到什么信息?

为保证报考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冒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名义向报考人员发送虚假或诈骗信息,特此提醒:

1.涉及全体报考人员应该知晓的通知,通常情况下只在官方网站发布,各级机关一般不会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报考人员。

2.报名资格审核、体能测评、资格复审、体检及考察阶段,招录单位可能会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联系报考人员告知一些注意事项,接到此类电话或电子邮件后可按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用人单位予以核实。

特别提醒,各级机关不会向报考人员发送有关教材、培训、补交费用等通知。

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将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三)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四)对雷同答卷的处理

经国家有关部门对报考人员答题情况进行雷同卷鉴定后,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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