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备考:儿童保护
来源:易贤网 阅读:738 次 日期:2017-02-09 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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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完善孤儿保障、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然而,“虐童”、“弃婴”、“性侵”等事件的发生折射出,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层面上仍存在不足:社会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式不完备、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虐待儿童”无罪名可定等问题,都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的事实,也进一步说明儿童权益保障的迫切性。中公教育专家梁凯认为,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幼儿饿死事件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居民家中,一名1岁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严重腐烂。两个幼儿的父亲因涉毒在监狱服刑,有吸毒史的母亲乐某一度下落不明,两个孩子极可能是因为无人照料被饿死。

社会之大,的确很难防范有极端不负责任的父母出现,而健全社会的标准应当是在苗头出现后能够及时纠正其恶化。对于这样的特殊家庭,社会要积极发挥作用,不仅要及时向这样的家庭伸出援手,还要给予必要的监督,才能促进这些家庭早日走向征途,保证孩子的安全。

一方面,完善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儿童保护机构,加强法律震慑效果。针对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不负责任的父母,鉴于其对儿童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巨大危害性,需要依法加强引导,明确责任,并用悲痛的案例,劝诫其他监护人,对预防此类事件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整体道德素养。“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护佑儿童是中国从古到今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政府需要加大对儿童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视。道德具有强大的谴责、纠偏、教化、教育等功能作用,能够启发和增强人们对侵害儿童的羞耻心,从而达到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鼓励社区民众行动起来,关注并爱护社区里的儿童,既做好法律法规本身的宣传,同时也要结合典型案例宣传正反面事例,这样才会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弃婴事件

2013年6月3日,南山南光社区商业步行街公厕的管理员在清洁时发现一名男婴被弃置在垃圾桶里,经过医院的护理和各种筛查,婴儿无任何身体缺陷,是一个健康可爱的宝宝。经过警方多方调查,终于找到了孩子生母,系一17岁的少女小秦(化名),在警方开导下,孩子的母亲终于和孩子外公一起领回孩子;2013年7月9日哈尔滨某小区里,一初生女婴被生母从住宅楼三楼抛下,女婴头部撞击花坛,随后遭到汽车碾压,被发现时,女婴已死亡。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的“弃婴事件”,严重冲击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挑战了人们的道德良知,让人心痛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反思。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在这个弃婴事件屡屡发生的时代,除少数孩子是因为性别的原因被遗弃以外,绝大多数弃婴都是因为患有疾病被遗弃。是什么淹没了孩子的哭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孩子的“与众不同”,家庭害怕承受邻里或是亲朋好友之间的非议,且无力承担孩子治疗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无法为这样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弃婴问题应该从立法、加强保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保障孩子们的生命权利。

政府可以设置“安全港”保护儿童权益。借鉴欧美做法,将婴儿在特定时间段内,放入政府指定的区域,以保证婴儿的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教育,让弃婴者意识到弃婴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还应加强对青少年生育知识的普及,让他们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并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

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也要向困难家庭适当倾斜。可以采取现金补贴、提高医保支付比例和限额、增加儿童福利津贴等手段来帮助更多的家庭摆脱危机。政府要积极营造关爱儿童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公民的文化、道德素质,倡导民众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才能最终遏制“弃婴事件”的发生。

儿童性侵事件、虐童事件

2013年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多起教师性侵幼女和虐童事件,如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5月15日,安徽潜山校长12年性侵9女童;2013年11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一名4岁男孩被亲生母亲强灌汽油并烧伤离世后,11日河北省又有一名8岁男孩惨遭父亲割喉被送往医院急救。媒体的报道震惊了民众,孩子们那么弱小,却遭到了老师和父母如此残忍的对待。全社会有必要从儿童性侵事件和虐童事件中,去反思儿童保护方面的不足。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随着校长性侵幼女、教师体罚虐待学生等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教师素质问题的广泛关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里均有关于虐待行为的表述,但不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缺乏对于儿童保护的直接规定。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目前并无“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对于虐待孩子的父母,法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方式,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儿童在父母的伤害中更显无力。法律的不完善使虐待儿童的边界不清晰,保护工作面临着重重困境。

家长是儿童的启蒙老师,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儿童的保护者。虐待孩子的家长,要动员社会力量对其行为进行引导和纠正。教师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其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很重要的,应通过自律或他律、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落实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来改变儿童受虐的现状。

在儿童保护方面:首先,应加强社会监督。家长要多关心孩子,了解孩子日常生活情况,发现孩子有被虐待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次,着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缺乏师德的老师进行及时的教育和必要的纠正,引导教师形成良好师德。最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规,将法条进行细化,针对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惩罚条款,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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