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的。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60年代中期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检察机关取消达10年之久。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厅、政治部、审查批捕厅、审查起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日报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国家检察官学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专门人民检察院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后勤人员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全国人民检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和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