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加首次全国法官资格考试的故事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2626 次 日期:2006-12-13 16: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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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1995年7月1日起,担任法官一般都要通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到1995年6月30日为止,我仍然是书记员。由于不甘心继续担任书记员,当然要准备参加该项考试。
199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印了《1995年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复习大纲》,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政治经济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时事政治、诉讼文书基本知识、法官法基本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经济法(包括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公司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共16个课目。我们大概在10月才拿到这本大纲。与律考相比,这本大纲给我留下了几个印象:一是政治色彩较浓,包括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政治经济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时事政治4个政治课目;二是有法院特色,诉讼文书基本知识、法官法基本知识都是法院独有的内容;三是内容较少,大纲实际上就是复习资料,总共才181页、不到18万字;四是需要死记硬背,政治课目、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多是些概念,应用性较差。这本大纲我看两次背两次,复习了两遍,对于有法条的课目我还阅读和记忆了相关法条。考前放假一周,我觉得时间太长了,就这些内容,老是去复习会产生审美疲劳的。
1995年12月10日,我参加了首次全国法官资格考试。参考的都是法院系统内的人,我所在的教室都是同一法院的,一人一个考桌,监考严格,又关系到个人职业声誉,估计没有人敢作弊。考卷分两张,各150分。上午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政治经济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时事政治、诉讼文书基本知识、法官法基本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其中有不少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诸如剩余价值之类的名词解释这样中学生高考的题目都有。在多项选择题中我犯了个低级错误,答题要求是选择2项及以上,我没有细看答题要求,有一道选了1项对另1项犹豫不决而未选,痛失2分。该卷的得分大头是写一份刑事判决书的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判决理由两部分,大概是30分。如果不知道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是哪个部分,或者不知道其具体构成,失分就将较多。下午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题量相对较足,法律含量也更高。其中有反诉的条件、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这类简答题,这2道题复习大纲中都有,但我认为这是理论上的一家之言,没有认真背,结果答得不太完整。该卷的得分关键是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4组案例中任选1组回答。每组包含实体法20分,诉讼法10分,其中民事、经济共用1组民事诉讼法。我的特点是各课目实力比较平均,宁愿4组题都考。粗看了一下,觉得行政诉讼法比较容易,就选了一组行政案例。先做10分行政诉讼法题目,觉得相当有把握。后做20分行政法题目上,却感觉不妙,因为行政法没有什么具体的法条规定,多是理论上的内容,而理论是众所纷纭的。这时候想改做一组案例,但看看时间已来不及了,只得硬着头皮做下去。我估计20分行政法要失分10多分,如果做那组民事的继承案例,估计不一定会失分,真是追悔莫及。
1996年公布了考试成绩。我第一卷考了130.5分,在全院名列第一;第二卷仅考了120分。总分250.5分,在全院名列第二,比考第一名的女生低了10分。我想如果选好案例的话,是有希望竞争第一的。这次考试合格线185分,我们法院报考32人,通过27人,通过率为84%。这是据我的记忆,可能略有出入。199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向我颁发了第96130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内容为“×××参加一九九五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叁年。”1997年1月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我的法官资格证书就此完成了历史使命。1997年和1999年又有两次全国法官资格考试,我们法院通过率逐次降低,分别约为50%和30%。三次法官资格证书的实际有效期限均到2001年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法官资格考试被司法考试所取代。此后,取得法官资格证书但未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如果还想当法官的话,不得不重新踏上范围更广、难度更大、通过率更低的司法考试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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