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淄博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的规定,2016年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已进入体检阶段。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范围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和考察情况,分遴选机关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参加体检人员共计23人(名单见附件)。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可从同职位考察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二、体检集合时间、地点安排及要求
集合时间:2016年12月24日(星期六)早6:30。
集合地点:淄博市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张店区联通路202号)一楼大厅。
考生本人须按规定时间持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填写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第三页(见附件2),到指定地点集合,经审核无误后集体乘车前往指定体检医院体检。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检须知
1、体检人员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可从同职位考察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应禁食8-12小时。全部项目检查结束后,统一安排早餐。
3、女性体检者月经期间、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生。
4、体检时,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须统一上交集中保管,若未按规定全部上交者,按违规处理。
5、体检者可穿正装或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明显标志,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6、须提前下载打印《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第三页(A4纸),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并签名。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无涂改,并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写,不能有遗漏,故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遴选机关将给予其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特别提醒:此表须在体检当天随身携带至集合地点统一上交;体检费每人450元。
7、体检时,要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者管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体检期间,严禁家长陪同,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8、考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9、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10、凡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
11、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按规定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