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人社厅批准的2016年度枣强县县直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拟为枣强中学选聘教师40名,现制定选聘方案如下:
一、选聘单位基本情况:
选聘单位为:枣强中学
主要职责是: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
二、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测评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选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6年拟选聘高中教师40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枣强县教体局所属枣强中学2016年选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表》(附件1)。
应聘人员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35周岁,即1981年12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间出生。
(二)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敬业奉献和改革创新精神。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胜任高中教育教学工作,有高中教师资格证。
(四)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省示范性高中学校工作二年以上经历(以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教学成绩优异(提供任教成绩优异的证明材料)。
(六)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七)选聘教师一经聘用,须与枣强中学签订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选聘资格:
1、有犯罪记录、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有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四、选聘理由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
五、选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2016年12月12日-12月18日,通过枣强县电视台、枣强县政府网站及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选聘信息,公告时间为7天。
(二)资格审查与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9日-12月2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枣强县教师进修学校多功能厅 联系电话:8566181 8224263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上述全部复印件(一式一份)和近期同版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枣强县教师进修学校多功能厅现场报名,报名者须填写《报名登记表》、《考试诚信承诺书》。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考生要保持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考生因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或因更换手机号、关机(不接听电话)等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测评考核。
测评考核采用面试的方式。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面试采取说课的方式,说课内容为现行的高中教材。根据拟选聘人员学科分布情况,由选聘领导小组聘请外地专家组成试讲评委小组(每组7人),根据说课评分标准,对应聘人员现场打分,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应聘人员的说课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员(最后一名如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录取,1、学历较高者2、基层经历较长者)。拟聘人员的分数应在合格分数60分以上。
测评结果待考试结束后,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选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考核及体检的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体检。
教体局体检前一天确定体检医院,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负担。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报县教师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1、公示。根据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档案根据报名要求条件进行审核,通过档案审核后将拟聘用人员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及县人社局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体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县人社局和县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2、聘用。拟聘人选确定后,招聘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招聘情况报告、拟聘人员名册、考试成绩、体检情况、考核材料及相关证件,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报人社部门办理手续。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枣强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566181 8224263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