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共新乡市延津县委巡察工作机构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延津县人民政府 阅读:4524 次 日期:2016-11-11 11: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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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新发〔2015〕7号)精神,按照市县巡察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经县委研究,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县编委《关于县委巡察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延编〔2015〕61号)文件规定,在职数设置内配备干部;

(三)立足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充分考虑巡察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延续性,力争人岗相适;

(四)同等条件下,具有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及财政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

二、选调计划

(一)县委巡察组组长2名,面向全县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公开选调;

(二)巡察机构工作人员5名,从全县县直单位、乡镇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调。

三、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敢于担当;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参加选调巡察组组长职位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任副科职务5年以上或任正科职务3年以上(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10月1日);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参加选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10月1日);

3、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2、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限内的;

3、省选调生或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等,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

4、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和方法

本次选调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任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2016年11月14日8:00至11月18日18:00。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延津县纪委(县委办公楼一楼西头)报名。报名时,报考巡察组组长职位的须填报《2016年延津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公开选调巡察组组长报名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职位的须填报《2016年延津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报名时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年度考核等次及中共正式党员证明(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章);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公务员主管部门签章);

(4)近期免冠彩照1寸照片5张,同底版电子照片一份(JPG格式)。

选调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选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1,达不到比例的,相应核减选调计划。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选调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选调资格,并通知单位党组织。

(二)考试

考试由延津县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报考职位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报考巡察组组长职位

(1)领取准考证。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测试分析判断、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应变控制等能力素质。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报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职位

(1)领取准考证。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3)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选调人数1.5: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比例内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重分,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方法与报考巡察组组长相一致。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以上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

1、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选调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若最后一名出现重分,报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职位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加试写作,写作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报考巡察组组长职位的以职级高、任职年限长的列入体检对象。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标准和要求执行。如有体检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按拟选调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考察报名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选调后是否存在需要回避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如有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任用

综合报名者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确定拟选调人员建议名单。之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人选。

对拟选调人员进行任前公示(5个工作日),实行1年试用期。新选调工作人员在巡察机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1年试用期)。

五、其它事项

(一)选调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选调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县委巡察办组织实施。成立延津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选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选调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存在《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三)严格工作纪律。选调过程中,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延津县委选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3—7626094

延津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选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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