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厅长详解云南省鼓励自主创业新政策
来源:云南网 阅读:3072 次 日期:2009-01-04 10: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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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我省出台20项措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从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培训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障优惠等6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那么,创业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哪些群体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享受到哪些社保优惠?困难群体就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1月2日下午,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陈秋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玉明详解了省政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新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自主创业

政策: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详解:对于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而言,放宽市场准入无疑为他们能够成功创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条件是创业企业产生的前提。为此,按照低门槛准入、免费减负的原则,《意见》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大财政扶持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自主创业

政策:省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

政策:省政府2009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亿元资金,购买3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3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政策:省财政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

详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自主创业实力有限,客观上需要政府加强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意见》指出,中小企业和个人自主创业将得到更多财政扶持,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鼓励个人自主创业。

(一)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给予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是用于企业在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给予企业职工的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2009年我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2亿元,用于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安置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就业。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为帮助有实力但由于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稳定中小企业职工,减少职工失业和农民工返乡的危险;帮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吸纳就业。省财政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支持农产品、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省财政安排的1亿元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用于对创业者的创业培训补贴,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

享受我省扶持政策的创业人员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鼓励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自主择业的复转军人、具有我国国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有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在我省创业。

三、税费减免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创业企业发展

政策: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政策: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解读: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措施。为此,《意见》加大了税费减免优惠力度。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有关“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的规定,我省提出对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这项政策的实施,全省每年将减少财政收入1亿多元。

(二)为了鼓励和支持我省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积极创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进行创业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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