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6〕18号)文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秋季台江区教育局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台江地区的中国公民,可向台江区教育局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2、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网上申报时间和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能补报。
(一)网上申报时间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台江地区的中国公民网报时间:2016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30-17:30,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其中,2016年10月28日报名截止时间到下午17点为止)。
(二)网上申报事项
1、“中国教师资格网”的网上申报功能分为 “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和“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两个入口。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
2、符合台江区教育局认定对象的申请人,其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台江区教育局”。
3、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面试)科目一致。
4、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注意事项
网上申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请务必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认定机构给予的留言信息。
三、现场确认资格审核
(一)确认的对象、地点及时间: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台江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台江区教育局人事科(福州台江区河口东里47号四楼人事科),确认起止时间: 2016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二)提交材料:
1、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单位,并用信封袋装好)。照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自行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本人还应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含集体户)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和申请人个人单页,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
5、申请人户籍不在台江地区的,应提供现在福州台江地区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现在台江地区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中心查询打印的社会保险缴交清单打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原件一份。申请人应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以户籍在台江地区为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以人事关系在台江地区为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表应由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一级乙等或以上水平。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有效验证期含现场确认审批时间),无法查询学历信息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9、《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份。
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10、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参加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且合格人员,应提交《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两学”考试合格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拟按非师范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还应提交相应层次学历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一份、《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
(1)以人事关系在台江地区为申报条件的人员无第4项材料要求;
(2)以户籍在台江地区为申报条件的人员无第5项材料要求;
(3)第10、11、12项材料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中符合要求的一项即可;
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须逐份左侧装订并与其他材料分开提交)。
四、体检
1、对象:户籍或人事关系在福州台江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2、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4日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30-4:00(不含周四)。
3.地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市第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26号,下同)。
4.注意事项:体检无须空腹;有重大疾病病史者,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视力不能达到4.9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申请人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项目检查的,不能参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5.体检流程: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自行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市第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大厅导诊台(进门处)领取《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按体检表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后,先到登记收费处缴费领取指引单,然后到各科室检查,检查结束后将体检报告交总检室。体检合格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到体检医院领取,体检不合格者,由体检医院直接告知,不再另行通知。
6.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7.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8.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9.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的文件规定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由申请人本人依法提出申请认定。申请人对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过程及结果可在申请人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中查看,请及时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留言信息,认定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由申请人自行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者于2016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凭身份证到台江区教育局人事科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目前我市、区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今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不收费。
(五)台江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咨询电话:0591-38105839(正常上班时间)。
台江区教育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