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本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确认,宁德市教育局审批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认定。